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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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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从事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促进供应商依法合规生产,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在代理机构选择、采购需求采集、采购委托、采购文件确认、采购项目评审、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等方面把好关,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根据近20年的从业经验,笔者认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需重点把握七个环节。

一、归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之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及财政资金预算,开展市场调研和采购需求采集,多方收集信息,广泛征求意见,做到采购需求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政策,避免量身定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依法选择代理机构后,及时办理采购委托,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等相关要件。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把真功夫下在采购文件编制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委托后,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协助修改和完善采购项目需求及相关内容。采购文件编制完成,提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要对采购文件严格把关,如有异议需要修改,及时向代理机构书面提交修改内容;如无异议,及时提交书面材料确认采购文件。

四、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决定着采购项目的成败,其中专家抽取工作尤为重要。不久前,四川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实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完善了评审专家使用管理事项,明确了抽取的评审专家类别、品目和用途,对就近抽取专家和异地使用专家进行了规范。采购人应明确拟抽取的评审专家类别、品目和用途;评审专家抽取后,不得变更评审专家身份、类别和用途,不得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

在开标(谈判、磋商、询价)前,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品目》,确定抽取专家类别和专家人数。招标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非招标采购方式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抽取2名专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抽取4名专家。

五、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人

据悉,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

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人。

六、搞好履约验收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履约验收是评判政府采购项目结果的重要环节。

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87号令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采购人负责,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为了防止供应商虚假应标,履约时以次充好,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履约验收,切实保证采购质量。

一是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测;二是随机抽检所供产品;三是进行破坏性检测,适用于家具等采购,采购人在已交货物中随机抽取一件或几件家具产品,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破坏性检测。

七、积极应对询问、质疑

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等内容有疑问,直接通过询问、质疑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来,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采购人接收、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特别是在供应商询问期间,采购人与供应商面对面沟通交流,对应该修改的内容及时修改,可以不予修改的地方给供应商讲清道理,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能够得到供应商的理解和支持,可以提高质疑答复效率和质量,减少供应商投诉。如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曾有一年受理处理询问、质疑162件。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后,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受理处理询问、质疑仅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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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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