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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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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一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完整、不全面,采购人不同意签署采购合同该如何处理?

解答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于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杨建都认为,处理上述案件主要依据招标文件中是否包含对检测报告的完全性明细要求。于曙认为,招标文件中如果仅载明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而没有载明检测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采购人不能将其作为不签合同的理由。因为检测报告不完整不代表产品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果采购人执意不签订合同,供应商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杨建表示,招标文件中如果载明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并明确了检测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供应商坚持不提供所要求的检测报告文件,采购人有权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监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政府采购招投标顾问边国梁认为,上述项目已结束评标,候选人提供检测报告不属于评标内容,因此不能以“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完整、不全面”认定中标无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项目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供应商也不算违约。

“至于如何处理该项目,我个人建议是继续签订合同。”边国梁表示,招标文件里的合同只是草案,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修订合同。即,把提交完整的检测报告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而不应将其作为签订合同的前置条件。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完整的检测报告。如在规定期限内供应商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完整的检测报告,可以认为其违约。如果供应商不是有意不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他会同意修改合同,然后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供应商是故意不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他不会同意修改合同,采购人也会不签订合同,代理机构可以宣布该供应商中标无效或重新招标该项目或让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但采购人要承担不签合同的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边国梁建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么把“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这一项内容作为评审的一部分,要么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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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责任编辑: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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