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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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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有没有年限要求?

答:有的。《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问: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答: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质保金在企业中标后签署合同之前提交,达到对工程质量保证目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开标时间可以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吗?

答:不可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问:采购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以项目需要重新论证为由终止评标活动吗?

答:除非有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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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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