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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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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哪些情况属于差别待遇、不同的资格审查,未独立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往往对这些把握不准。

针对问题制定《须知》 规范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制定的《中直机关政府采购禁止性事项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对采购单位、采购中心、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中的禁止性事项、具体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须知》呢?“我们在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有些采购单位提供的需求文件不够完整、不够准确,履约管理不够严谨、不够规范;有的评审专家履行法定义务不够严肃,遵守评审纪律不够严格。甚至在采购中出现人为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制定该《须知》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提升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须知》是依据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结合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的,并充分借鉴了部分省区市政府采购领域有益经验和案例。

这38个事项 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不能做

“《须知》明确了在采购方式、资格条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禁止事项,为各采购单位开展采购活动提供了参考。”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须知》涉及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于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的,涵盖了政府采购全流程、各阶段,涉及11大类别、38个禁止事项、100多项具体条目。

例如,涉及“采购方式”的禁止事项有“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内容包括4项 ;涉及“项目委托”的禁止事项有“未按照法定要求委托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具体内容包括2项;涉及“资格条件”的禁止事项有5个,具体内容共包括18项;涉及“采购需求”的禁止事项有4个,具体内容共包括17项;涉及“前期工作、询问与踏勘”的禁止事项有1个,具体内容包括2项;涉及“评审因素”的禁止事项有4个,具体内容包括10项;涉及“开标、评审现场管理”的禁止事项有1个,具体内容包括2项;涉及“评审过程”的禁止事项有3个,具体内容包括6项;涉及“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禁止事项有3个,具体内容包括10项;涉及“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禁止事项有2个,具体内容包括6项;“其他行为”中包含的禁止事项有13个, 具体内容包括28项。

这6个事项 评审专家“触碰”即违规

另一部分是适用于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这部分禁止事项包括6个,涵盖11项具体内容。其中,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禁止事项中,包括“擅自增加、减少或曲解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等3项具体内容;在“违反评审纪律”禁止事项中,包括“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等10项具体内容;在“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禁止事项中,包括“泄露评审文件”等3项具体内容;“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禁止事项中包括3项具体内容;“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为“收受采购人、采购中心、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法定义务” 禁止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为“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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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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