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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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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政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统一和规范,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采购的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的处理上,各地做法不一。

    据笔者了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很多集中采购机构比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原则,批准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并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综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截止进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可直接开标。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的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而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因此,遇到工程招标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集中采购机构应与采购人一起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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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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