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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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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操作实际中,采购人一般会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的多少来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而且有时会要求公布预算的价格,投标报价超出预算资金的视为无效投标或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以上限价称之为“最高限价”。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处理。在通常情况下,采购人设置的最高限价一般都依据预算价,当然理论上讲预算价并不等于最高限价。

    设定价格上限有利有弊

    招标采购时公布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初衷是:1.防范围标和串标。例如防范投标单位集体虚高报价导致中标价格严重超出预算等。2.避免浪费投标的成本。一些高端设备或产品的投标人如果根据公布的预算资金估计自己无法承接项目,就可以不参与投标。

    笔者认为,公布预算价有利有弊,关键在于预算价是否科学和准确。理由如下:

    1.如果公开的预算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那么最高限价就会形同虚设,就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会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预算价都是有效投标,这样供应商就可能围绕最高限价串标围标。笔者曾经采购的某机关物业服务项目,公布了预算价(预算价本来就偏高),共有3家单位投标,投标价都接近预算价,其中很可能存在串标围标。

    2.如果公开的预算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政府采购效率,需要重新采购。招标采购时就有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部分投标人报价均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形,使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造成招标采购失败。如笔者采购的某医院螺杆式冷水机组,预算金额为102万元,公布了预算价,共有3家单位参与投标,报价分别为101.98万元,124万元,116万元,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造成招标采购失败,结果需要报监管部门审批后重新采购,降低了采购效率。

    如果不设置、不公开最高限价,以上两种不良后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为没有最高限价,供应商串标围标就没有明确的方向和价格底线。同时,没有最高限价,供应商就可以根据自己能承受的价格底线投标而不会自动放弃投标。

 

    设定价格下限违法

    也有些采购人要求设定价格下限,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投标报价必须在某一价格范围内,凡超出价格价上下限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在符合性检查时判为不合格,不能进入下轮评标程序”。此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采购人,设定价格下限是不行的。当然采购人提出的理由并非毫无道理,诸如:“同样的东西,品牌和质量不一样,价格便宜的没有好货,毕竟贵一点的东西相对更有质量保证”,“采购的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所以我们要求设定价格下限”,“预算执行的需要,如今不仅有预算编制,还有预算执行。如果报价低于预算太多,预算用不完就‘浪费’,财政都要收回,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编制”等等。

    即使有上述种种理由,笔者认为设定价格下限仍肯定是违法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设定价格下限也有违“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也有人提出可以将成本价设定为最低限价,其基本的理由是招标采购的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但笔者认为,这个成本是指单位个别成本,不同的单位生产同样的产品,不可能有相同的成本。如何界定成本价是个难题,准确估计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源于报价中成本的“测不准原理”,因为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地计算,而且目前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有模糊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因为计算的价格即使是再准确,也不是投标人计算过自己企业成本后的报价,所以按成本价设定下限根本无法操作。在评标阶段,对低于成本价也是很难衡量和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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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许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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