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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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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三十条则要求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在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规定中,也体现了实质性要求的重要性。最低评标价法要求以"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再进行评价。综合评分法也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进行综合评审。在评标程序中,符合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该办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鉴于此,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在制定实质性条款时都会非常仔细和慎重。然而,在评审环节,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对这个问题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任由评标专家评审。虽然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干预评标专家评标,但是在复核时,还是应该留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内容的。对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的内容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及时的纠正。

    近日,在一教育装备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设备有DVD光驱。但中标公司的投标设备并不满足这一要求,而此项要求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认为,中标产品虽然没有DVD光驱,但有两个HDMI口,能满足使用需求。

    供应商认为,无论中标设备是否能满足要求,但只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不可以。"必须有1个DVD光驱和1个HDMI口"是招标文件中加了"★"号的参数要求。而招标文件又明确规定了"技术要求中带'★'号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不满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供应商提起投诉后,财政部门认定了中标产品虽有两个HDMI接口,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号条款要求,因此认定中标人的投标为无效投标,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看来,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也是采购代理尤其要关注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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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邱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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