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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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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法》未给出相关规定,一直缺少明确的定义。

    笔者试将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统一命名为协议采购,定义为:协议采购是指为了减少通用项目的多次、重复和小额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集中采购机构对通用项目采购通过一次统一的公开招标择优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供货商,并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向中标的协议供应商购买。

    经过近10年的实践,协议采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经历了诸多演变,笔者试归纳如下。

    1.协议采购基本操作。

    即事先统一招标确定众多供应商,各采购单位根据需求不定时不定量分散采购。协议采购高效、便捷,但是价格难以监控。

 

    2.协议竞价。

    即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向供应商询价或通过网上竞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后,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该模式可以通过竞价实现协议价等于或者小于当期的市场价,但该模式的采购批量通常较小,难以达到有效竞争。

    3.商场供货。

    该模式完全符合协议采购定义,只是供货商不再是一般形式下的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而是大型商场(大型商场实质上就是经销商)。商场作为经销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价格体系公开透明。

    实际上,大型商场由于场租、人员成本等原因,价格优势并不突出,难以体现集中采购、批量采购的优势。同时,商场只能供货其经营的民用产品,例如电脑、打印机、办公用品等,商场供货的产品型号不全不广,不完全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4.引入市场价格指数。

    即聘请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给出市场价作为参考。市场价格指数需具备4项基本要求:必须是国内行货、必须是含税价、必须带发票、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保修期。目前市场价格指数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使采购增加了额外成本,二是基本上只针对电子产品,且价格不具备全国性,不同地区的产品价格本身也不统一,三是政府采购专供机型难以实现比价。毫无疑问,像中关村价格指数这样的市场价格指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水平。

    5.批量协议采购。

    即财政部门事先明确政府采购配置标准,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签订一揽子采购合同,将共同供应协议项目中预期重复性采购集合在一个采购协议中,确定预计总量、价格折扣、送货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各采购单位根据其实际采购需求进行采购。

    笔者认为,针对部分配置标准统一、购买量大的货物类产品,应当实行批量协议采购。批量协议采购是挖掘采购价格潜力的重要手段。

    批量协议采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价格优惠。它将零星采购集约为大宗采购,不论单笔采购量多少,采购人都可以获得协议价基础上打包的折扣。如果市场上出现更低价格的同类产品,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降价。二是程序简单。一揽子采购合同确定了采购价格和执行方式,实现了一次协议、多主体分步执行,提高了采购效率。三是操作成本低。它将多次需求集中到一次协议中,可以降低查询货源、招标投标、协商谈判、文件起草等成本,减少重复性的订购、支付和结算,节约了运行时间和合同管理成本。四是经济效能高。采购单位有大宗订购需求时,可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和采购进度计划,使一定的购买力发挥最大效用。市级采购机构签订批量协议采购的总体合同后,区级政府采购可适用此协议,既减轻了各级采购机构的负担,又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集中度。五是有利于供应商品牌和效益双赢。成为批量协议采购战略合作供应商不仅是一种品牌效益,同时也能实现较好的效益。虽然价格较低,但供应商能够取得协议期间长期稳定市场,真正体现了集中采购的本来涵义。

 

    批量协议采购需要在财政预算计划环节进行统筹,制定明确的配置标准,拟定明确的预估总量。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计划统筹是批量协议采购的前提。

    而对于其他难以批量归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关键要进一步优化协议采购,有效利用上述协议采购的各种方式,按需选择。一是要形成充分竞争,引导供应商自律,按照协议要求及时调整价格。二是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组织机构要形成采购价格监管常态化,通过各种途径建立询价机制和平台,将采购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实现实时对接。三是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组织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打造“阳光采购”,在网站上公布各类货物和服务的协议价格,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询价格,并与实际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四是财政部门通过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和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等方式加以规范,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并与资产管理无缝对接。五是推行公务卡支付,简化协议采购支付和报销程序,提高结算效率,规范公务支出和消费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从2010年开始在中央单位推行批量集中采购,较好地解决了价格和配置标准问题。相比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底统计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7月份试点至今、历经15期公开招标的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其中标产品单价大幅低于参考配置限价,平均资金节约率逾15%。

    但批量集中采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如缺乏计划性和统筹性、到货周期长、采购效率低等。最突出的矛盾是效率问题,这说明在制度设计上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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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责任编辑:许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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