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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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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屡次被误读的阴霾最终都会被客观事实的阳光驱散,但其对政府采购和国民经济的危害却需要我们正视和警醒;尽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体制改革之初就被列为推进政府采购改革的目的之一,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就是低价采购;尽管《政府采购法》明确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但这也决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奉行惟价格论。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还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发挥这些功能或作用的过程中,政府采购有时候需要以牺牲财政性资金为代价,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拿空调采购来说,节能空调的价格往往要高于非节能空调,政府采购空调必须选择价格更高的节能产品。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必须强制采购,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落实相关政策。很显然,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价高是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允许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较低报价的大公司被较高报价的小公司淘汰。因为政府采购肩负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必须为中小企业留出一定份额,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毕竟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毫无疑问,发挥政策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财政体制改革和历史赋予政府采购的光荣使命,不容回避。正因为这样,《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节支率从来都不是从业者惟一的追求。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才是政府采购制度活力和创造性的源泉。

    价格不是政府采购的惟一关切,那些试图以个别价格问题来否定整个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性资金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行为,既不客观,也站不住脚。

    不可否认,抛开政府采购因为发挥政策功能而导致的财政性资金多投入不论,政府采购在采用协议供货组织形式解决小额采购、零星采购需求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部分商品的采购价格过高的现象。但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中占比非常小,不能代表政府采购的整体情况。以黑龙江省为例,省本级协议供货采购额仅占采购规模的0.6%。

    部分地方出现的价格虚高产品主要集中在价格更新比较快的电子产品中,很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积极地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努力寻找部分协议供货价高的原因、探索解决的途径。

    对比政府采购改革前后的情况不难发现,这项制度实施后,采购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大幅度提高;采购过程日渐规范透明,政府采购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

    一个典型例子是,政府采购档案记录要保存15年,出现问题有据可查,这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前不可能做到的。

    时至今日,政府采购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改革发展中难免会有问题、有阵痛,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应该努力去及早解决。但在看待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站在宏观视角,理性客观地评价政府采购,决不能一叶障目,以改革中的个别现象彻底否定政府采购制度、否定政府采购改革成果、否定这项事业,这样做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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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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