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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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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的实力还是挺雄厚的,很多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都点名要我们公司。”近日,有供应商如是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吹嘘其公司的实力。这种吹嘘记者倒没当回事,但是其举的一个例证却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去年此供应商所在公司参加了某采购人组织的一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招标,“第一次招标,我们的报价太高,我感觉采购人挺想让我们做的,但碍于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又不好这么做,所以宣布废标了;第二次招标,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限价,我们只报了47万元,采购人挺满意的,可是我们的进度计划表却忘了装订进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我们的投标又被判作了无效投标。没想到这家单位挺执着,我们中不了,他们也没让别的单位中。我们公司的投标文件被判无效投标后,采购人以项目预算没批下来为由,在评标环节终止了采购。”该供应商如是说。

    听到这样的介绍,恐怕关心和关注政府采购的人都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采购人的这种做法合适吗?

    采购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对于上述供应商介绍的情况,业界专家表示,如果采购人终止采购的原因真是“项目预算没批下来”,那么,采购人组织的此次采购就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预算怎么能实施采购呢?

    业界专家进一步指出,作为一种交易活动,采购人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都必须支付一定的资金,否则交易无法进行。简单地说,政府采购资金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政府采购资金没有落实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即便是基于广大供应商对“政府”二字的信任,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最终也会因为资金的难以兑现闹出许多不必要的纷争,毕竟供应商不会把货物免费赠送给采购人,也不会免费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那些政府采购中所谓的零报价,也不是真正的无偿付出,他们也是有目的的,是基于在一定阶段可以得到回报或者是以另一种形式得到补偿的。

    业界专家提醒,由于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是由财政预算来支付,其“量”肯定是有限的。为此,采购人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批了多少就是多少,绝不能超出预算核定的资金规模去采购,更不能在没有预算或者预算还没批下来的情况下去实施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部分单位存在“资金未落实,或者原批准的资金不足还盲目地或超预算去实施采购”的情况,如此采购一方面会导致采购工作很难正常进行,继而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和政府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整个预算计划的执行。而今,《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已经快十年了,采购人应该认识到无预算不采购的重要性,存在类似情况的采购人应该及时改正。

    人为废标和终止招标都不合法

    对于上述文中提到的采购人废标和终止招标的做法,法律专家指出,这两次招标中的“终结”原因都不合法。

    法律专家分析第一次废标的前因后果之后谈到,如果仅仅是自己中意的中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预算就废标显然是不合法的。招标文件中不能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招标文件的规定就不合法;同时,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废标情形。这样做,一旦有供应商提起投诉,相关人员必定会被追究责任。除非是“所有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采购人才可以废标。

    对于采购人第二次招标时在评标阶段终止招标的行为,法律专家更是给予了严厉的斥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采购人怎么能说不采就不采了呢,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需要终止招标都不能是自己说了算,须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才能终止,否则对广大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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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余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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