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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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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人委托的无纸化办公系统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2012年9月12日,项目开标,9月13日预中标公告在网上发布。第二天,当地检察院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

    H公司在投诉书称,该项目第五标段的中标结果对其权益造成损害,要求检察院认定此标段无效。

    同时,该供应商还向上级纪委递交了同样的投诉书。随即,上级纪委向当地纪委下发了案件督查书。

    据了解,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凡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邀请检察机关参与采购活动的监督。该项目总投资850万元,根据实施地点分为六个标段,实行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部分权重60%,技术部分权重40%。H公司认为其报价接近报价平均值,其技术力量相近或高于其他投标人,该公司没能中标,是因为采购单位与投标人暗箱操作,对其给予不公平待遇。

    9月14日,当地纪委、检察院召集有关监督单位,对H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发现预中标人A公司与B公司的投标文件非常相似,于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4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认定A公司与B公司相互串通投标,取消该标段的预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有四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H公司没有经过质疑程序而直接进行投诉是否合法?二是H公司直接向检察机关和纪委投诉是否合法?后者直接受理投诉是否合法?三是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四是未处理串通投标供应商是否恰当?

    供应商投诉也要讲规则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但要注意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必须经过质疑程序。

    H公司的投诉书也不符合投诉要件。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H公司的投诉书只有简要的几句话,没有提供投诉副本、相关质疑答复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等基本要件。因此,H公司直接进行投诉是不合法的。

 

    受理投诉应依法进行

    法律赋予检察院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随着政府采购活动的逐步深入,检察机关建立了供应商行贿、违法档案,为政府采购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提供了重要支持。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本案例投诉的受理单位应为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部门。具体来说,应该是当地财政部门。

    投诉处理欠妥当

    本例中,H公司在没有提出质疑的情况下直接提起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应书面告之,补全有关资料后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H公司只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纪委、检察院召集有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条"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规定,向H公司、A公司、B公司和采购人下发书面通知,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另外,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应就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本案例没有公告处理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另外,作出的废标决定也没有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明显不恰当。

    违规供应商也应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护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例中当地财政部门应追究违规供应商A公司和B公司的相关责任,这样做不仅能使投诉人得到应有补偿,还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使供应商在以后的采购活动中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宣传法律。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实预热、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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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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