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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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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此规定并不陌生,但在采购实践中,因此规定的落实情况不理想而引发的质疑并不鲜见。

    其中,有的质疑是因为混淆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概念而引发。例如,某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采购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某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然而到了评审环节,评标专家却认为该项技术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直接据此对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作出判断。如果本项目的行业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标准,那么招标文件编制就存在漏洞,并且对那些满足行业标准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来说也不公平,于是质疑投诉在所难免。

    因此,对于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来说,不仅要熟悉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且还要知道《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可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有区别的。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由此可以看出,强制性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也就是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不一定是强制性标准,不是所有的采购标的都必须满足,但强制性标准则不然。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以遵循这样的原则来操作:国家对某项技术有强制性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对相关技术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可以参考推荐性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在提具体的技术要求时,应当查阅或者咨询业界专家,了解此项技术是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弄清楚其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然后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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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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