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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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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杭州、上海等大城市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究根溯源,几乎都与项目中标价格过低,质量、安全及其他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而当前正值国家为抵御全球金融危机,投资4万亿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时期,有关专家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广泛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直面最低价中标七大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自200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已经在各种各样的褒贬声中走过八个年头。有人戏言,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几乎没有那一项制度像最低价中标一样,能在极其尖锐的矛盾争议中发展这么长的时间。那么八年来,这个既被一些人称为“万恶之源”,又被另外一些人称为“国际惯例”的评标方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记者最近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些施工企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法律专家。

    问题一:简单、绝对的最低价中标违反立法宗旨

    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是被普遍认为的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对“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是有明确前置条件的,一是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三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但综观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很多地方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或者名义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并不顾及上述前置条件,只是采用简单、绝对地把投标价格的高下作为中标与否的主要条件,既不做实质性评审,也不对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做明确判定。很明显,这种评标办法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的。

    问题二:低于成本价竞争是违法行为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让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引导下,很多企业为了中标,已经由低价投标转入低于成本价投标。沿海某城市的行业协会2005年在对31家企业在公开招投标市场中的所有中标项目投标价格进行调查时发现:低于成本3%以上竞标总体比例为35.8%。接近97%的投标报价都不同程度的低于实际成本。

    问题三:法规应该定义什么是“低于成本”

    《招标投标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虽然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但都没有明确什么是低于成本。最低价中标的操作实践也表明,按照目前的规范难以评判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一些企业界人士认为,法律在保护发包人取得最低交易价格权利的同时,没有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定义和规定,实际上就是没有对施工企业核心利益表示关切。

 

    问题四:低成本竞争对行业发展负面影响巨大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使整个建筑施工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企业不但无力实施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提高管理能级,推动整个行业发展,而且将产生一系列连锁的危及社会安定的负面问题。这种情况现在虽然还没有大面积的出现,但我们认为潜在的隐忧是现实存在的,且这种隐忧不仅影响行业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国家利益。

    国家统计局近年来公布的建筑行业年利润率一般都在2%左右,但实际上,即使是如此低的行业利润率,也不是建筑企业经营建筑施工这一块的利润,而是包括了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的利润。以一般的省建总企业的情况看,单纯建筑施工这一块的年利润率在1%左右的企业,算是经营情况不错的,而徘徊在亏损边缘的企业更是大量存在。

    问题五:低价中标导致安全质量事故频发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产品的价格实际上是由数以百计、千计的建筑材料价格所组成的,“一分价格一份货”是最简单的道理,偏离这个基本规律,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或提高产品质量都是自欺欺人的。关于产品价格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市场,这几年都有不少值得我们思考和重视的典型案例。比如,杭州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上海的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究根溯源,几乎都与项目中标价格过低,质量、安全及其他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

    问题六:低价中标导致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进一步走低。在市场条件和政策制约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范围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低于成本竞标问题,而低于成本竞标问题又在客观上为市场的混乱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最近几年来,各地市场愈演愈烈的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以及转包、挂靠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皆与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市场恶性竞争有关。

    问题七:低价中标导致实际上没有节约投资

    虽然理论上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有利于节省投资,但在我国,实际上这也仅仅是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节省投资”的表象,并非真正意义的节省投资。有调查显示,合同价与中标价基本一致的不到70%,一般均存有不小的差距,高的甚至达到120%;最终结算价与中标价一致的更低,只有46%,价差30%的非常普遍,最高的甚至相差180%。这种情况说明,目前实行的最低价中标,并没有真正发挥节省投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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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责任编辑: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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