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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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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政府采购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的当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这些未执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未针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执行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提交投保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在投标程序中,一种情况是投标人未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搞“小动作”;另一种情况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未详细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开标程序中,为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为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

    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

    从体制上分析,要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废标,不仅仅要在表面上治“标”,更要从实质上治“本”,从我国当前的政府采购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出发,预防废标的主要手段是完善采购法的法理不足,填补法律真空,明确废标的法律责任,规定废标的权利行使。

    综上所述,防止废标,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水平,规范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工作,另一方面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也要在工作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提高工作水平和责任信心,从真正意义上断绝产生废标问题的各种源头,筑起一道真正有效防范废标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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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责任编辑: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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