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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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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四大核心内容,弄清楚就知道该怎么做。”距《办法》施行还剩一个月,易采通APP已有一些网友咨询相关问题,为此,业内资深专家曹石林近日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核心内容一

采购需求如何定义?

何谓采购需求?《办法》第六条有明确定义,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以往文件关于采购需求的定义比较多,但财库22号文件关于采购需求的定义简单、明了且规范,对于采购人编制和确定采购需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曹石林介绍。

如何确定采购需求?曹石林认为,有三个原则。一是合规。《办法》第七条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

二是完整。《办法》第八条提出,编制采购需求应明确项目所有技术、商务要求。也就是说,项目有什么要求都应当体现在采购需求中。此外,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也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的风险因素,比如说电梯的每一个功能要求均有相应报价,当设计的功能指标越多,报价越高,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也越少,不足三家废标,因此需要考虑项目实施风险。

三是明确。《办法》第九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核心内容二

采购需求从哪里来?

《办法》第十条明确,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三个,并具有代表性。不能向某一个供应商或特定供应商咨询,不足三家废标或终止采购。”曹石林说,现在推行采购意向公开,一是让供应商及时获得采购项目信息;二是供应商知道项目信息后,也可以主动与采购人沟通,为其提供相关信息。

《办法》第十一条提到采购需求调查的范围,有四类项目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进行市场调查。一是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四类项目是《办法》的亮点,强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什么项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采购人自己来决定,跟责、权有机结合起来。”曹石林认为。

核心内容三

什么是采购实施计划?

《办法》第三章提到采购实施计划,包括第十二条到第二十六。其中第十二条明确,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合同订立的安排,实际上就是确定供应商的相关事项,包括到哪里去采购,跟谁签合同,或者选择什么样的合同等;合同管理的安排,包括确定供应商以后用什么合同,怎么定价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怎么验收,风险怎么管理等。”曹石林解释道。

曹石林说:“通常,采购实施计划不会把合同订立和合同管理分开。但《办法》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内容,第二阶段是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管理。”

如何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曹石林说,首先要看采购需求,分为三类项目,第一类是比较简单的项目,采用招标或者询价采购方式,评审以价格为主,一般都是单价合同或者固定总价合同;第二类为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但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 (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合同方式同第一类项目;第三类项目采购需求不具有事先确定性,需要供应商来提交解决方案,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来确定采购方式,以及与采购方式相应的评审方法,这就是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的逻辑关系。”曹石林强调。

核心内容四

采购需求审查什么?

《办法》第四章为风险控制,其中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提到采购人审查工作机制。其中明确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应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再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曹石林说,一般审查,一是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内容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的管理制度。比如一个单位买什么车,配置什么家具,资产管理都有明确规定;二是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当理由。比如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审批等。

“一般审查通过了,才会有重点审查。”曹石林介绍,重点审查,第一个是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不是指向特定供应商,资质是不是合理,两个业绩是不是具备合理性技术要求;第二个是竞争审查。主要审查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比如说唯一仪器采购,后面买耗材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权重是否恰当等;第三个是政府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第四个是履约风险审计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有关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

那么,又由谁来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审查范围,不是所有项目都要审查,由采购人自己来作决定。”曹石林说,采购需求的审查内容、审查主体,《办法》规定的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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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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