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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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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关注保证金怎么就不退还了呢,到底是否合理?采购人关注如何通过保证金约束投标人的行为,怎样运用保证金是合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实际操作中,采购文件中还会规定其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是否合理,应遵循怎样的原则?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就这些困惑大家日常操作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了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二十年、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敏。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别投标有效期和投标截止时间的不同。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四种法定情形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对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与“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或磋商)情况退出谈判(或磋商)”两种情形的处理截然不同。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谈判(或磋商)情况退出谈判,这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或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依据是因为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由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经过谈判或磋商,已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可以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或磋商,

采购文件另行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是否合理

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就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所以,除了上述的法定情形,采购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是可以的,但应本着与采购项目相关且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供应商的原则来约定。

有地方将“投标人不确认算术错误修正”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限制投标人在确认算术错误修正时采取对已有利就确认,对已不利就不确认的投机心态。

还有的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交中标服务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归谁所有

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都要上缴国库。保证金并不直接用于补偿因投标人的行为而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依据是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保证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非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处理。在这里,保证金除了约束投标人的行为,还要补偿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4号文)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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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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