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措施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将对投标人、招标人、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布
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八、国务院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3处修订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九、《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6月6日起,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十、《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发布
招标采购行业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简称<采购服务规范>)于2018年6月1日向全行业发布,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
1、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于各类市场采购人(主要指企业)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服务工作。
2、适用采购项目。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或者招标后不满足招标竞争要求,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等,均可以采用本规范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本规范虽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是,使用各类政府预算资金且在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之外的项目采购可以参照使用。
2018年上半年出台和实施的新政,对招标投标行业影响深远。从各项新规来看,政策正在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继续前行。希望广大从业者也为创建与维护自律规范、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机制而共同努力。
(以上政策经过了筛选,并不包含所有政策,且排序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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