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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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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因此,无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都应该遵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程序提出不同的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的不同规定总结如下:

一、划分标段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任意决定标段划分。但是,无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地域或行业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的地区或行业作出适当限制。

三、自行招标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五、标准招标文件的使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也可自行制定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六、地区或行业的业绩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规定,不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招标人自行选择的媒介发布。

九、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相对而言,指定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费用。

十、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都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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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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