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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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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常有供应商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的评标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平。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几十年,发现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无论是为什么样的采购人谁代理采购,也无论是采购内容如何,都是千篇一律地使用相同的评标指标去实施评标,导致因评标指标设置反映不出或脱离了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最终影响了评标结果。那么实践中,该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指标呢?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评标指标设置存在哪些问题?

    (一)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由于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最终消费者,因而每位采购人根据他们的职能或业务需要,一般都会对自己所需要采购的项目提出一些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工作中,要切实围绕采购人的这些实际需求,并将这些需求作为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加以考虑,才能使自己的采购工作更充分地满足采购人的具体需求。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评标指标的选用没有把握,或是很少考虑到采购人对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或需要,就必然会导致所采购项目的结果最终难以同采购人的要求保持一致,难以满足采购人的愿望。

    (二)评标结果不能客观公正

    对不同的采购人来说,即使是采购相同内容的项目,由于具体职能的差别,他们在项目的配置、参数、性能等方面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侧重点也不一样。因此,在具体的采购评审活动中,即使是相同内容的采购项目,针对不同的采购人也应该设定不同的评标指标,而且也只有使用不同的指标因素,才能使评标工作更加贴近于不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这样的评标结果才具有公正性和实用性。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加区分地对任何采购人的类似项目,甚至是对任何采购项目都使用相同的指标,或简单地不依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设定评标指标,这样的评标结果势必会使那些本应十分满足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失去了中标机会,评标工作也因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合理性。

    (三)导致评标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性

    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对投标人的标书实施评审的目的,就是要选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而如果作为评标标准的评标指标本身就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不能完全反映出采购人的需要,那么,对于专家的评标工作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评标工作就会偏离为特定采购人服务的轨道,会直接丧失其目的性。

    二、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指标?

    (一)全面收集采购人的要求和条件

    对采购人来说,之所以有采购需求,是因为有特定的工作需要,因而其对采购项目一般都会有具体的要求,如什么样的质量档次?什么样的指标、技术和配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何特殊要求?

    因此,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为采购人代理采购之前,只有向采购人全面地收集这些需求信息后,才能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时刻体现出采购人的需求,也才能准确地把握采购工作的方向性,从而增强评标工作的目的性和准确性。

    (二)筛选审定适合于采购人的有效评标因素

    由于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需求仅仅是从其自身角度来考虑的,难以顾及到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以及合法合规性,可能有些要求是不合理的,如变相指定采购品牌,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节能产品不在清单内采购等;还有些采购需求根本就不能给予满足,如超出其职能范畴或工作需要而追求采购项目的多功能、高配置、高档次、进口产品等。这就需要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和需求进行甄辨,对其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不现实的要求后,再从中筛选出适合于采购人职能需求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标因素。

    (三)科学合理地划分评标指标的功能大小

    在确定出评标工作所必须考虑的所有评标指标因素后,还要根据这些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等级、排次序,并以具体“分值”(即权值)比例来反映每个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对起核心和关键作用的指标因素,要重点和优先考虑,并赋予其较高的权值比例;对一般性、影响力不大的因素,则给予较小的权值。

    通过研究各项评标因素的权值大小,有利于把握重点的评标因素及其审核环节,便于防范和有效遏制评标工作中的各种麻木性和随意性,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四)评标指标既要满足采购人需求,还要符合潜在投标人产品要素特点

    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了具体的评标指标因素后,对外公开之前,必须先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对拟定的评审因素或评价尺度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进行论证,如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还要满足潜在投标人的产品因素,两方面条件都具备了,方可以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如果采购人认为尚有不足之处,且要求是合理的,采购代理机构就需要进一步考虑采购人的建议和意见,力求做到使评标指标的设置对采购人来说合理,对潜在的投标人来说公平。

    三、评标指标具有哪些特性?

    (一)公开性

    在这里要特别提醒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指标未经公开,不得作为评标标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都明确地将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依据招标、供应商依据投标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评标标准也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二)征求性

    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就必须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用的评标指标必须充分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用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向采购人充分公开,并征得采购人同意,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需求。凡是没有向采购人征求意见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入招标文件并对外发布,以免影响和扰乱评标工作秩序。

    (三)科学性

    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是选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指标是关键。因此,凡是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评标指标时,严格认真地考虑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采购项目的配置、质量档次、性能、技术参数等诸多因素,评标指标要经过多次筛选,筛选时,要删除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还要进行必要的指标修改,最后审定并制定出科学合理、实用和合法的评标指标,要从源头上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切实保障评标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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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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