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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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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主办的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在北京召开。在1月5日下午举办的采购人论坛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做了主题为“责权·风险·防控:50个风险防控点分析”的发言,详细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权还责采购人后,采购人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加强内控建设等内容。

刘亚利:采购人应把握好50个风险防控点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在采购人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采购人应明确主体责任

    刘亚利表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在工作中更需要认真研究和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明确了采购人在需求确定环节的责任。采购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成败,《条例》还细化和明确了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采购人需要贯彻落实2003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14年间,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形成了‘1+1+4+N’的框架体系。即一部法律、一部法律实施细则、四个财政部长令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经常性地对相关知识进行更新。”刘亚利建议。

    把握好50个风险防控点

    刘亚利认为,采购人应守正、养气,依法依规工作,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政府采购的风险是多重的,最少存在两方面的风险,即成交风险(包括需求、质量、价格、效率与服务)与法规风险(技能风险、廉政风险)。报社根据采购人的风险点,梳理出了采购人的50个风险防控点,分布在10个环节,即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合同执行、采购文件保存、采购资金支付、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处理、接受监督检查与自主行使权力。”

    采购人应做好内控管理建设

    刘亚利表示,在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更应做好内控管理,以防范风险。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2015年12月,《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印发,明确已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刘亚利对相关政策做了梳理。

    “目前,各单位在推行内控管理的过程中,仍存在法律研读和理解不到位、制度待完善、受制于编制、流程未理顺等问题。”刘亚利认为,防范自身风险的有四个对策,一是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包括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包括界定岗位职责、不相容岗位分离、相关业务多人参与、实施定期轮岗;三是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包括加强所属单位管理、完善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四是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包括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明确时限要求、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健全档案管理。

    刘亚利在发言中,还建议采购人可以向内控管理工作推行先行的采购单位学习、借鉴。比如,2016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制定《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2016年,中国气象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编写《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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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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