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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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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谈判是六种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采购实践中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作了原性规定,即竞争性谈判采购需要经过“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五步程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称为“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选择、报批以及操作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竞争性谈判就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尽管《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原则性规定,74号令对这一采购方式也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并且因这种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高度相似、极易混淆,实践中极易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采购操作和行为。为此,笔者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和个人多年的工作经验,将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工作流程梳理总结为六个阶段30个步骤,希望对集采机构实践中依法依规地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和借鉴作用。

    项目准备

    项目准备阶段,就是在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和采购方案制定完成后,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的过程。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采购人完成,是30个步骤中的(1)~(3)。

    (1)确定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完成,采购方案确定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项目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四种适用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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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号令对包括竞争性谈判在内的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四种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同时,74号令还进一步明确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74号令还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集采机构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凡是符合上述情形的,即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否则不能随意采用。

    (2)采购方式报批

    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就是说,如果采购数额大,超过了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但因情况特殊不能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就需要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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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74号令还对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即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方式,即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向财政部门报批时,也需要提交这些资料。

    另外,74号令对公开招标方式因提交投标文件只有两家,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明确:一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是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采购人提交项目资料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当在取得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其它有关资料。

    谈判准备

    在项目准备完成后,采购机构需要对采购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在确定最终的项目采购方案后,就需要开始准备谈判工作。这个阶段要完成30个步骤中的(4)~(14)共11项工作。

    (4)审查项目资料

    集采机构接到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项目资料后,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论证,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项目实施现场考察,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广泛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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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和采购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清单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包。

    经过审查,如项目资料不完整,集采机构应要求采购人补充和完善;对采购人提出的一些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资格或技术要求,应要求采购人更改。

    审查结束后,应完善项目采购方案,并编制项目采购清单,经采购人确认后形成正式的项目采购方案。

    项目资料审查,项目资料完整且具备采购条件时,集采机构应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是载明项目内容和要求,向供应商告知谈判程序、评审办法以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文件。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实施竞争性谈判的,集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组织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在谈判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6)邀请谈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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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发布公告

    集采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种:随机抽取

    集采机构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

    第三种: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其中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集采机构可根据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

    (7)发售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公告或谈判邀请函发出后,集采机构应向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需要收费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谈判文件售价依据。

    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应当在谈判文件中予以明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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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集采机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会同采购人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谈判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集采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采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注意:谈判文件发出后需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谈判文件发出后,采购人、集采机构发现谈判文件某些章节中的内容不完整或某些规定条款表述不清,可能会影响供应商准确理解并编制响应文件的,需要进行澄清修改和补充完善;

    二是,谈判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对谈判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询问或提出质疑,集采机构需要会同采购人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并给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以书面答复。

    (10)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并对所编制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响应文件主要应包括:谈判响应函、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书、谈判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方案、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需说明的是,资格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供应商就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将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顺序分别装订于响应文件正副本中,以保持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同时,还应当将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单独封装,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以备评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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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

    集采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集采机构在谈判文件中,对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时间、方式以及金额,应当有明确要求。

    (1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集采机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负责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集采机构应当拒收。

    (13)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集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当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集采机构人员也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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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谈判小组中,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谈判及评审(★核心环节)

    谈判准备工作完成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入谈判及评审阶段,即召开谈判大会,组织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与供应商谈判,进行评审并编写评审报告。这一阶段是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核心环节,需要完成30个步骤中的(15)~(23)共9项工作。

    (15)召开谈判大会

    集采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谈判大会,并邀请所有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大会一般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其议程如同开标仪式,主要是宣布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以及谈判和评审工作程序,开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宣读响应文件有关内容等。

    在开启响应文件时,由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公证机构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谈判报价和谈判文件中的其他有关内容。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响应文件,开启响应文件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和宣读。

    集采机构应当对谈判大会进行记录,并作为采购活动记录,存档备查。

    (16)召开谈判小组预备会议

    谈判大会结束后,即进入谈判和评审环节。在进行谈判和评审开始前,集采机构应召集谈判小组成员召开谈判及评审预备会议,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宣布谈判及评审工作纪律,安排谈判及评审工作。在预备会上,谈判小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并确认谈判文件,签订谈判及评审承诺书,推选谈判小组负责人;谈判小组负责人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分工,并对谈判及评审程序、步骤和办法作出安排。预备会议之后,谈判小组则应独立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进行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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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判小组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谈判及评审,并向集采机构说明情况。

    (17)谈判小组评审响应文件

    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首次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主要从三方面入手。

    有效性审查:主要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以及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项内容: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有效性。有些项目在谈判前已经进行资格预审,在谈判阶段就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了;如果前期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或者前期已经进行资格预审,但谈判文件规定谈判阶段还要再进行资格审查的,谈判小组就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项内容: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重大缺漏项,是否含有项目实施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以判定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有效。

    完整性审查: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即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谈判文件对响应文件格式和内容的要求。

    响应性审查:主要是审查供应商提出的响应方案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其技术响应方案、商务响应方案是否对谈判文件以及项目采购方案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审查。对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经过对响应文件审查后,通过审查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家数不适宜再继续谈判的,谈判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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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谈判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谈判情况和在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集采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74号令的规定组织谈判,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0)谈判小组变更采购需求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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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提交最后报价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供应商根据变动后的采购需求,在重新提交了响应文件后,应当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注意: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家数,有三种情况需注意: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集采机构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2)判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了最后报价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谈判情况,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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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3)谈判小组编制评审报告

    谈判及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确定成交

    谈判及评审结束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74号令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这个阶段,需要完成30个步骤中的(24)~(26)3项工作。

    (24)告知采购人谈判结果

    在评审结束后,集采机构应当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根据谈判和评审情况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谈判结果和评审报告进行确认,并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书面告知集采机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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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

    集采机构应当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当将谈判文件同时公告。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合同签订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集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在这个阶段,需要完成30个步骤中的(27)~(29)3项工作。

    (27)签订采购合同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集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洽谈、签订合同,并对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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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退还保证金

    集采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注意:74号令规定,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是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9)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集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在验收时,可以成立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资料归集整理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对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项目资料、采购文件和采购活动记录进行归集、整理,形成采购档案资料,并按照采购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保管。

    (30)谈判采购文件的归集和保管

    集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谈判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和项目资料。采购文件和项目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谈判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和项目资料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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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谈判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包括六项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用谈判采购方式的原因、相关说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4)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5)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6)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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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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