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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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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科学严谨,将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主要取决于三个关口:一是资格要求关,二是技术需求关,三是评分细则关。

    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的六个体现

    实践中,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六方面。

    对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

    通过查看各地政府采购公告发现,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数额要求是趋于提高的。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获得一定级别的资质,再以注册资金作为限制明显不合理。但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

    案例:一个几十万元的家具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制造商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这一门槛太高,建议适当降低。但采购人如此回应:这样做,一是为了保证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证明这一要求是违法的,就坚持按这一要求来操作。

    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排他性。如果一个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的家具制造商对此提出质疑:我们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家具,为什么要用注册资金来排斥我们参加投标呢?而这样的质疑,可能是目前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机构经常面临的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对此,笔者所在的集中采购机构一般是采取注册资金要与招标项目的预算金额大致相当的做法。

    为某供应商量身设定参数

    政府采购对象包罗万象,要求所有采购人都能独立提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是不现实的,这项工作往往是由帮他们设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所完成,而这就必然会产生该供应商为自己量身设定的现象。


    要求制造商授权

    在计算机相关产品的政府采购资格条件中,通常都有“制造商授权”这样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方面的理由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这看似有道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要求授权会造成制造商或代理商操纵投标价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的精神,制造商就可以决定给某个代理商授权,而这个代理商就可以决定投标价格,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一个合理的价格。

    业绩列入招标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的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里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不应视为是对投标资格的规定,而应将业绩情况作为综合评分的要素。如在某市广电中心灯光系统项目招标公告资格中列出“××年6月以来独立完成500万元以上的广电工程系统项目”,实际上这种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为不能说没有做过类似项目,或虽然做过但项目金额不足500万元的就是实力不够。

    资格资质难以定性

    在一电梯采购项目中,某电梯招标公告对资格供应商的要求如下:(1)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所投产品在国内销售不得少于16年;(3)近3年内,所投产品在**市不少于300台的电梯销售成功案例。

    从中可以看出,要求(1)中“国际知名品牌”无法定性,什么是国际知名品牌?有什么国家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另外,要求(2)和(3)也有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嫌疑。

    资格条件设置过高

    案例1:广电中心工程演播室灯光系统项目采购中,部分资格要求如下: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案例2:国土智能化项目资格要求为:省内同时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甲级资质。

    上述两个项目按照规定三级以上企业均可承建,但均提出了“一级”资质的要求,并且还要具备钢结构二级以上资质,满足条件的企业寥寥无几。同样道理,案例2中“省内同时具备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规定,也明显具有歧视性。

    笔者建议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制定供应商资格要求管理暂行办法之类的规定,对可根据财政预算金额大小、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项目特殊性和各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同的标准;对工程类严格按照住建部所发资质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对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按工信部所发资质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服务类也按国家相关部委所发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充分调研论证 避免倾向性技术指标

    目前,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般由采购人提供设备规格、技术参数。而采购人一般都缺乏专门的技术人才,会委托供应商制作技术需求,而这时供应商难免将一些参数指标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引导,甚至有的采购人直接提出要某厂家、某品牌、某型号的设备等。

    笔者认为,采购人在编制技术规格时,应综合同档次各厂商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技术参数不应对有资格投标法人有所歧视。标书要求的技术参数是一个数值范围,不应是一个具体的数据。比如笔者所在集中采购机构所组织的一学校计算机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了CPU、硬盘、内存等的最低要求,保证大多数品牌都能达到要求。

    笔者认为,避免招标文件在技术性要求方面设置倾向性指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论证需求,规范格式。在技术性参数中,不得有倾向性条款,不得过多设置带“*”的强制性条款和对非实质性条款设置“*”,个别个性化指标要求也不能作为实质性条款。比如买一部手机,可以要求手机必须能通话、发短信,必须有多大的屏幕尺寸,并将其设为实质性条款,但不能将重量必须小于100克等作为强制性条款。可以组织专家对大型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的需求进行论证,如有特殊要求,须书面承诺至少要有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满足技术需求,同时也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参加的招标文件现场意见征求会。


    积极调研,掌握信息。市场信息包括设备技术信息和营销商务信息。项目采购人员应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设备的生产情况,特别是预采购设备的发展动向、档次分类、功能,对供应商环境、企业销售渠道与方式的掌握,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做出客观评价。另外,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也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

    评分标准制定遵循“五性”原则

    笔者认为,评分标准制定一般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针对性:紧扣标书内容,标书中未做要求的事项,不能作为评分内容的关键因素。招标文件必须对项目技术要求、资质保障、相应程度与具体内容、经营业绩年份、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售后服务具体条款等方面做出详尽说明,让所有信息在一个平台上充分展示,尽量减少歧视性、模糊性内容。

    必须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因素应该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的,否则就没必要在标书中体现。如在笔者操作的国土智能化采购项目中,原有“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证书的得4分”这样的评分因素,因为考虑到是否科技型企业对项目最终成效没有必然影响,同时考虑到通过该认证的企业也不多,因此最终删除了该评分因素。

    直接性:评分因素应和货物或服务的实施好坏直接相关,如标书的制作精美与否等,这些分值设置应尽可能小,甚至不设。

    大众性:是指完成一类项目一般企业都拥有的资质证书、荣誉、认证等。如行政中心智能化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技术与软件专业系统分析(高级)资格证书,且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的得3分。大部分企业不同时具备以上两项高级职称,但有单项或中级职称的比较普遍,承担几百万元的工程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因而设置中级以上或者单项具有以上高级职称之一的适当加分比较合适。

    合法性:所设置内容必须合法,如某省内业绩、某省工商部门认定等明显是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相违背的,应该坚决纠正。

    政策性: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对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发展、支持国货等要体现优先的采购政策,采购人要用好自由裁量权,在价格分值中充分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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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公共采购网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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