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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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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去做的项目就是政府采购。”近日,笔者和某采购单位财务处的两位工作人员聊政府采购时,其中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另外一位工作人员反驳说:“那难道我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程序走错了,不符合政府采购的程序,我们的采购行为就不属于政府采购吗?”对方愕然。看来,政府采购虽然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0年,但部分采购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的概念依然还没有理解。

    在笔者看来,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仅应该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对相关规定和法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否则,是很容易陷入误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按照该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客体就应该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内容则应该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这一行为。因此,界定某一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最根本的应该是看采购行为中的资金来源,而不是看采购行为本身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操作。

    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项目也不一定属于政府采购。据了解,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一些集中采购机构也凭借其规范化的发展和优质的服务为自己赢得了认可和赞誉,有些采购人自筹资金的项目也请求集中采购机构代为采购。在有些地方,如洛阳市,私人企业也认可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流程,进行招标采购时,也向当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求助,要求套用其程序,或是请求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帮助编制招标文件、审核采购合同等。在这些情况下的采购行为虽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操作了,但它们依然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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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快车责任编辑: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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