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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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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规定的细化,是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信息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官方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协定》规定,各参加方必须统一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与透明。同时,《政府采购协定》也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如第六条规定,参加方应在官方指定的可广泛传播且可使公众容易获得的电子或纸质媒介中,迅速公布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标准合同条款和采购程序;第七条规定了意向采购公告、摘要公告、采购计划公告的内容、方式和相关程序;第十六条规定了采购信息的透明度,包括向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和统计数字的收集和报告;第十七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包括向参加方提供的信息和不披露信息的范围。此外,《政府采购协定》还要求参加方应在附录2、附录3和附录4中列明公布上述信息的电子和纸质媒介,网址或地址。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004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与内容、公告的管理、公告的指定媒体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0]28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指定的全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之所以要指定媒体,一是为了使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信息的载体相对固定,方便社会各方面了解和监督。在这些媒体上刊登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全部免费。《条例》出台前,各地方按照19号令第七条的规定要求,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首先都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有的地方还要求将信息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该做法一方面增加了采购程序和环节,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央层面信息量过大,不方便供应商快速、准确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条例》施行后,财政部将修改19号令第七条规定,增设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对涉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与《条例》规定及具体制度要求相互替代。如某地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主管预算单位网站公开,同时,《条例》要求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采购人就应将这些信息在两处公开,不能只在一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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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责任编辑:胡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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