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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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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9日—10日,财政部在山东烟台成功举办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点内容时,向与会的近300人分享了其五大重要创新内容。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总结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十多年探索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的需要,将目前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制度政策予以明确,并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普遍做法,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和创新。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

    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明确采购需求在采购报价竞争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规定评审规则的基本要求;三是强化采购评审与采购合同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条例》细化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大大促进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容与形式、指导思想与内在逻辑的更好统一,以实现政府采购的良法善治。

    第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将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二是对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如项目信息应包括采购项目预算、中标成交结果的各项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容外的合同内容公开等;三是增加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公开事项,如限制行政权利滥用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及履约验收情况公开等。

 

    第三,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主要表现在四点:一是细化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因实施采购政策而改变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二是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政策的法律义务;三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范围,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作出规定;四是明确了统一制定采购政策的主体,防止因采购政策滥用而阻碍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通过这些规定,使政府采购政策更好地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

    第四,与中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相衔接。

    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并对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的社会公众参与作出细化规定;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政府应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求,规定了对采购人在需求标准制订及需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三是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转变监管方式的要求,推进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改革,强化信息公开、争议处理、结果评价管理要求,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来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

    第五,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

    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保证采购需求完整性、明确性、合规性方面的明确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执业水平的考核作出了规定;三是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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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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