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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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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制度下,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多方参与却无人负责的现象十分突出,这是政府采购制度实际运行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改革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直面这一问题,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尽最大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在有效应对现实问题的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石。

    明确采购人在需求设定和合同履约环节的权利和责任。需求设定和合同履约作为政府采购的一“头”一“尾”,直接关系采购过程的执行质量。各方诟病的“天价采购”大多是采购需求出了问题,而低价恶性竞争又往往与合同验收阶段的敷衍了事有关。《条例》明确了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责任,规定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合规;明确了采购人依合同进行履约验收的责任。通过明确一“头”一“尾”的责任,完善了政府采购责任链条,从而保证采购过程中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实。

    优化采购代理机构的权责设置。采购代理机构在现有的制度架构下容易沦为控制流程的机械手,本身却缺乏对流程中的主体进行制约的能力。在《条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权责配置更加优化。在权利方面,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抗采购人违法的采购需求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采购需求出现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将与采购人一同承担责任。在责任方面,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强调,财政部门在进行采购方式审批时必须依法进行,此外,财政部门还承担着构筑和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职能。相应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强化专家管理。尽管随着需求管理的提升、最低价中标法的强化应用,专家的角色已有所弱化,但现阶段专家仍然是采购评审流程中的主角。《条例》强化了专家的责任,特别是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

    明确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供应商作为市场主体,在受到监管的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条例》在这一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在强化供应商监管方面,包括强化供应商信用管理、防止供应商在质疑投诉中滥讼等,并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全面规定,界定了供应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权利方面,《条例》明确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8种情形,回答了供应商普遍关心的公平竞争规则问题。此外,有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采购资金及时支付的规定,都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吃了一颗定心丸。

 

    提供公共参与的渠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充分考虑了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利益和参与途径。针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规定在需求制定阶段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公开的若干规定也将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布于众,体现了未来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的改变,为未来政府采购引入更加充分的公众监督奠定了基础。

    《条例》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这是一部“带着镣铐跳舞”的法律文件。我们欣喜地看到,《条例》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我们也期待它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照亮未来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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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责任编辑:程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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