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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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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期间也曾暴露出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在哪些方面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条例》的实施又将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国政府网邀请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制定《条例》把握四个原则

    刘昆表示,此次《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刘昆说,《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主要作了五项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的媒体上公告。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需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针对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及当前突出问题,《条例》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为此,刘昆说,《条例》主要作出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二是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三是强化验收环节把关。

    政府尽量缩短采购周期 实现与市场更好衔接

    采购周期偏长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因为市场是瞬息万变的,现在需要采购的东西,等都批下来了,东西都买到的时候,发现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对此,刘昆表示,这种情况是有的,特别是产品周期比较短的商品。最典型的是计算机,因为计算机产品周期比较短,价格变化比较大,所以同一个型号你买的时候是这个价钱,但是采购实现了又是一个价钱,这种情况都会出现,所以我们会尽量缩短采购周期。电脑在前几年是一个关注度比较高的商品,最后成交价格比当时价格高的多。当然通过各地采购部门程序上的改进,还有一些方式上的改进,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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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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