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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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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问题,是一个很重要问题。从我国立法实践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三性”问题作了规定,都明确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内容和形式。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证据并未提出任何规范性的法律条款,笔者从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个法律框架内关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问题作一番比对和借鉴,籍以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工作的质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把刑事诉讼中匿名举报信、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许可而制作的录音,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就充分说明诉讼证据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这些属性以及对诉讼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从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得知,证据的“三性”受到普遍关注且成为判断、采用证据、认定证据证明能力的一条普遍规则之一。在一些质疑案例中,供应商从维护自身权益考虑,把一些本属于私人的问题对簿公堂,如对某采购人单位的质疑变成了对某某项目经办人的仇视,因此,所罗列的一些证据,要么就是一些对该经办人人身攻击,或把一些子虚乌有、道听途说的东西当成证据,还有一种现象把一些已经过去发生失去时效、与本采购项目毫无关联的证据当成证据,如某某几年前在某公司工作过,说成掌握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这些“证据”无法查实。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供应商很喜欢到互联网上下载一些材料作为证据。以上这些所谓的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间接证据,更谈不上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理清脉络提高认识

    关于质疑证据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把握:首先要明确质疑证据的客观性,即指质疑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质疑证据的核心内容;其次是质疑证据的关联性,质疑证据是以法律规制为前提,那么质疑证据应当与政府采购当事人互为关联,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质疑证据不具有关联特征;再次是要明确质疑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性,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是质疑证据被采用的法定标准,也是通常所说的质疑证据存在的形式。综上所述,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不仅仅存在于我国的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普遍存在,也同时适应每一个被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必然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证据的基本属性。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范围也同样适应政府采购质疑案例。其一,三大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对《政府采购法》有直接的影响,其证据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制。因为质疑案件的证据是与政府采购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其他领域的证据,即质疑事项和所涉及的证据范围是在被质疑人采购活动范围之内发生的事情。其二,证据真实,来源合法,这是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本质要求。质疑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能够被证明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所获得的来源也是合法的,即不是通过伪造、买通、行贿等手段所获得的,这是质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其三,我国的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案例也同样如此,没有调查核实的证据不能成为质疑证据。其四,政府采购质疑证据的范围可以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确定的证据范围确定,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有下列7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有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有7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范围通通都可以一一对应政府采购的质疑证据。如书证可以是法律法规等;物证可以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视听资料可以是开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可以是评标记录等;当事人陈述可以是投标时的承诺或澄清等;鉴定结论即评标委员会的结论;至于勘验笔录也就是查验质疑证据是否确凿。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使得确立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呼声越发响亮,但到目前为止尚无有利的法律依据予以认定。

    “三性”必备重法律性

    所谓质疑证据的必备性即指质疑案例的基本属性。第一,作为质疑证据,必须“三性”同时满足,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理,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简而言之,即质疑证据的取得其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质疑案例是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畴,而政府采购的合同又是属于民法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必须由主张人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即由质疑人提供确凿的证据。第二,作为质疑证据其形式——证据的法律性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我国立法实践看,“三大”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许多多具体执法事实也充分证明诉讼证据法律性这一基本特征的存在及其对诉讼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政府采购质疑证据的法律性是正确判断政府采购质疑案件的重要标准。

    质疑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法律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质疑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法律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证据,哪些人有权提供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概念,为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事实真象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判断每个证据的基本标准,掌握了这三项标准,判明整个质疑案件事实真相就有了可靠的基础。

    强调和确认质疑证据的基本属性无论从理论、实践还是法制建设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讲,强调质疑证据应具有三性,是由质疑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供应商质疑不是一般学术观点或理论是非之争,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制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为质疑服务和质疑活动所依赖的质疑证据,其证据的采信又关系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关系着质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质疑中标结果的处理,有时更关系到对被质疑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质疑证据基本属性要求质疑证据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这也是质疑证据同一般证据的重要区别。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作了若干条规定,法律明确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这些都适应于政府采购质疑证据范畴,也是政府采购质疑程序的法律依据。另外,从法律规定所体现的证据“三性”来看,作为质疑证据,仅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只是具备了“证据能力”;然而要作为诉讼证据,它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具备必要的“规格”,这是属于“证据效力”的问题。因此,凡不是依法收集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能纳入质疑程序,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质疑中的有效证据。坚持质疑证据的法律性也就是坚持法律规制性、维护法制严肃性的根本性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坚持证据法律性也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关系着办案质量的现实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也必将反映到政府采购质疑案件中变成买证、串证、造证等,而且屡禁不止,如果在证据法律性上稍有松懈,就会在实践中更加助长非法取证的歪风。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也就理解了坚持质疑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的实际意义,这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质疑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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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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