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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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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完善预算体系、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作出了具体安排。这对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有何重大意义?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昭伦表示,修订《预算法》不仅对推进国家财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康佳表示,新《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可以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主要参照。从各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看,政府采购预算应具有连续性,同时避免重复建设;从单位依法履职的需要看,政府采购支出标准应符合实际,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乱花。

    业内人士认为,政府采购工作贯彻新《预算法》要求,要适应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把使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书洲认为,这是预算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核心是要建立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调整的机制。跨年度预算也要考虑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步跟进,并兼顾项目整体实施和预算支出安排的协调关系。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孙昭伦表示,这与此前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前后呼应、相互配套,突出了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估、社会监督管理的新要求。

    王书洲认为,政府采购作为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的一项制度,公开透明是其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内容,将其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强采购活动的透明度,避免“豪华采购”和“超标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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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程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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