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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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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个别投标人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投标的行为有所抬头,尤其是个别投标人的串标围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发生采用威胁或暴力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投标的现象。并且随着计算机投标软件和办公自动化的普及,串标围标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如何有效防范和根治串标围标成为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目前招投标市场常见的串标围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二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三是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标围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显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工程成本,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总之,串标围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有效遏制,将时刻威胁着招投标市场肌体的健康。

    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串标围标行为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毋庸置疑,市场竞争激烈,个别不法投标人受利益驱使是串标围标现象存在的主观原因,同时也受着市场监管、招标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惩处机制不顺畅,难以形成威慑力。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往往存在着工商、司法、行业主管部门有处罚权但无监督权,招投标监管部门有监督权无处罚权的尴尬局面。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第二,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

 

    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如此规模的项目为中标单位带来的利润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行为成功率。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串标围标的对策分析

    抓源头,扩大竞争的充分性。对一般工程项目不需要资格预审的,要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的威力,让尽可能多的单位参加投标;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自然望而却步。

    抓监督,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串标围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加大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串标围标者对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另一方面加大对投诉处理法规政策尤其是国家七部委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鼓励招投标当事人互相监督,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投诉处理工作,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遁形;加大对招标代理和招标公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优势,让其发挥真正作用。

    抓技术,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在签订合同和工程现场管理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目前串标围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串标围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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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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