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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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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反映了一个关于项目分包的问题:某公开招标项目被分了若干包,但在招标时,其中有几包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因而采购方要求变更釆购方式。那么,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分包?如果可以,又该怎样分包?就这些问题,业内的实务专家纷纷发表了个人观点。

    法律并未禁止分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对招标后的分包做了明确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但是,记者发现对招标前的分包问题,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并无相关规定。

    法律既然没有禁止分包,那么是否意味着政府采购实践可以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对此问题作了解释:“‘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行为,在行政行为领域,政府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比如政府采购中心,则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行。分包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所以适用此原则,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要对分包作出规范性要求,防止不经许可随意分包、转包等行为发生。所有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都囊括于一部法律之中,政府采购法律即使没有相关规定,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均作了分包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应该严格依照执行。”

    不得规避公开招标

    事实上,分包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过程中已经被广泛应用。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尚无原则性规定的条件下,怎样做才是合理分包?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项目如果有多包件可拆分招标,但以不得回避公开招标为限。”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对本地分包实践作了说明:“部门(含项目)预算一旦批复是不能随便动的,实施政府采购只是实现预算的一个过程,它是原项目预算指标实物化的转换,为保持项目的完整性,采购人不得提出分包采购。只有计划审核部门在审核时或集采机构在实施前,根据项目需要才能分包。”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马正红归纳了合理分包的适用范围:工作量大和工期紧的大型项目、采购项目的专业要求、采购项目的管理要求、同一专业的特别要求、体现政策要求。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项目官员、助理研究员宋雅琴补充道:“在执行一些具体政策时,分包还应有一些限制。比如,出于鼓励中小企业的政策,给予中小企业的合同,是不能再分包给大企业的。否则就是对政策实质性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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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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