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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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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如果组织得好,采购项目就会顺利进行。稍有差池,便会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在笔者看来,项目组织者要做好评审工作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熟悉招标需求

    熟悉招标需求是做好评审工作的前提。首先,评审工作开始前,项目组织者要熟读招标文件,特别要弄清楚招标文件的一些关键要素,如招标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性实质性条款、评分细则(包括权重分配、分值设定等)。如此一来,项目组织者才会对整个项目实施方案有一个初步的轮廓,有一个初始的方向。

    其次,项目组织者要带领评审专家、投标人、采购人授权代表一起学习招标文件的各项要素,对一些重要的条款,与投标人进行互动,问一下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是否作了响应,这样有助于增强开标成功的信心。

    然后,学习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带动评审专家尽快进入角色也有帮助。试想:一个评审专家不熟悉招标文件去评标,等于是瞎子摸象,即使这个评审专家再优秀也不可能无"师"自通,这个"师"就是指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可以使投标人、采购人、评审专家更深入地了解项目的组成情况,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项目尤其需要。某项目为一个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有软件模块,也有硬件需求,其中软件模块有十几个功能,硬件为服务器、台式电脑等,如果先掌握该项目的各种需求关系,比如软件的接口开放、中间件的知识产权、硬件的配置要素等,对于按轻重缓急分步骤开展评审工作很有好处。

    掌握评审依据

    掌握评审依据是组织做好评审工作的根本。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导政府采购项目的一柄“尚方宝剑”,包括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是《政府采购法》,这是政府采购的最高法律规定,是所有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指导方针、基本程序安排及法律责任等,在全国具有指令性作用。

    二是财政部四个令,即18、19、20、74号令,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进行细化和明确,同样在全国具有指令性作用。

    三是各省财政厅(局)下发的相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不能在全国通用,对于指导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一定的作用。

 

    以上三个层面的政府采购政策是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原则和做法,必须认真贯彻。另外,招标文件是组织好政府采购项目最直接的依据,财库【2012】69号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用“非常重要”来概括,一旦招标文件确立并组织评审,其评审方式、评审办法、评审要素等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发生变更或者解释,而应该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约不偏不倚地贯彻到底。只有这样,政府采购项目才能组织得成功,投标人就找不到开标评标中的任何漏洞或瑕疵,采购人才会采购到放心满意的产品。

    及时协调并纠正错误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疏忽大意必将酿成不好的后患,对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评审当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

    一是防止评审专家超范围理解招标文件。在一些项目的评审当中,评审专家总喜欢凭自己的感觉去解释招标文件。例如,对于“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的专家认为只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即可,不一定必须是2013年度的,因此在评审时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11、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也认为是可以的。这种做法无形之中改变了招标文件的评审要素,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即对提供了招标文件所需财务审计报告的不公平),也违反了财政部财库【2012】69号文件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作为项目组织者,一定要跟评审专家讲清楚,要宣传国家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实时纠正问题,保证评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是防止评审专家戴着“有色眼镜”进行评审。一些评审专家还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审阅就对一些报价低的投标人产生“厌恶”,总认为这些投标人的报价靠不住。其实,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例如,某采购中心组织一地下停车场的监控系统项目采购,在评审过程中,A公司的报价比B公司低40万元,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均认为A公司的产品不可靠,想采购B公司的产品。经调查,A公司属于生产商,B公司为代理商,B公司为取得生产商的授权要交一定的代理费用,另外B公司还要养活自身的员工,所以在直接费用上A公司要低于B公司。由此可见,评审过程专家如果戴着"有色眼镜",那么评审结果不一定是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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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张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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