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2013年12月30日召开的财政部党组扩大会议现场。
(记者 王少玲) 业界期待已久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2月19日印发,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7章62条,以《政府采购法》为原则,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详细规定了其适用情形、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确定等事宜,让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非招标采购全国各地操作模式不一、理解不统一、财政部门监管缺少依据的局面即将结束。
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为例,《办法》详细规定了涵盖制定谈判文件、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提出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验收以及采购文件保存等整个流程的行为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竞争性谈判的各个时间节点及谈判各方权责,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澄清或修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前提是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办法》要求,进入谈判程序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要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如果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能少于3家。如果无法列明上述条件,则采用不同的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应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相关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照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任何一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办法》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情形都列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以规范各方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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