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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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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来电,反映当地某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为了拿到更多业绩,行贿采购人。他感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多是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产生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所以想咨询一下,协议供货商行贿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否对其进行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是该处罚企业还是处罚企业负责人或是其行贿工作人员?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法律专家,专家们认为,对于供应商的上述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援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处罚。

    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表示,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是协议供货商履约过程,协议供货商行贿采购人的行为,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条款规定,供应商有条款中所列6项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项情形中的第4项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杨志坚认为,这位读者反映的协议供货商行贿采购人的行为,适用第4项情形。

    同时,杨志坚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是一致的,协议供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针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以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其次,她认为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有相应规定的,也可以成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

    对于这位读者提到的,该处罚公司还是处罚人的问题,杨志坚说:“找到了处罚的依据,其实这个问题就已经有答案了。目前,处罚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杨志坚认为,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一般来说都是职务行为,所以追究的也应该是供应商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责任,除非是个人的行贿等《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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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高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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