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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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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为了加强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通常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设置得比较低,一些小额特殊项目也会被纳入管理范畴。实践证明,操作这些项目要经过繁琐的申报、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相关单位与采购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效果不一定很好。

    分散采购也要全程监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模式,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办理;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办理,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对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管。

    当然,针对不同的地区,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也有通用和特殊之分。对于特殊采购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

    由此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采购人组织分散采购活动也要依法进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管理的范畴;二是根据法律推理,如果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下,采购人可以不向监管部门申请报批,直接进行采购。

    集采条目不能模糊笼统

    分散采购项目有哪些?相信即使是业内人士,也无法立即说出几项来。随着集中采购目录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前限额标准以上可以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已越来越少。

    笔者认为,划定分散采购范围应考虑两点:一是看各级政府采购市场情况。对省级以上政府采购而言,通常采购规模较大,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游离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本来就少,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更少,因此限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对于基层来说,如果将一些相对特殊、货源稀少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尤其是一些采购量少、金额小的项目,笔者作为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发现,操作这些项目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果并不好。因此,基层也可酌情缩小政府采购范围,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适当提高,以减轻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压力。

    二是集中采购条目不能模糊笼统,否则分散采购就无从谈起,限额标准的高低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模糊不清可能会造成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没有项目,不管金额大小,都属于集中采购范畴。比如某省201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类部分最后一项条目A25“其他货物”,这样的表述说明所有的货物都应实行集中采购。言外之意,采购人只要采购货物,不管金额大小,需求是否特殊,都要向监管部门申请,而且监管部门核准的灵活性较大,左右都可行,因此容易产生问题。

 

    采购人必须业务素质过硬

    一般来说,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本就相对特殊,市场竞争不充分,如果金额又不大,由谁组织采购效果差不多,而且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一样,都需要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投入相当的采购成本。

    如果限额标准定得过低,一些金额很小、相对特殊的项目就要进行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操作,即使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发布公示公告等环节,这些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结果可能既不满足采购人的时间要求,节约的资金又比不上采购人直接采购。

    如果合理确定限额标准,采购人直接组织采购目的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就会显现出来。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人来说,采购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各单位在购买程序上都会有一套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所以,只要采购人本着对采购项目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同样可以省时省力地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

    随着采购人逐步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逐步增强法律意识,逐步完善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对于这些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实施采购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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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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