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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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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笔者参加一个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活动,与一位刚刚参与工作的政府采购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他与笔者探讨了集采机构职责、定位等一系列问题。比如,同样是集采机构,为什么职责权限不一样?同样是履约验收,为什么各地做法也不一样?这些集采机构的具体执行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一致?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解答不了,可能许多业界人士也答不上来。

    在前不久召开的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共采购专家及学者参加了公共采购热点话题的探讨,就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研究的专家的一番话解开了笔者心中为何解答不了上述问题的疑惑:具体实践需要政府采购理论研究作指引。该专家认为,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地情况越来越复杂与多样,在这种状态下,实践发展与突破亟须正确理论的指引,政府采购的理论探索应起到“灯塔”的作用。

    实际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遵循了这样的规律,从无形到有形,从无序到有序,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也正在经历这样的过程。1995年上海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之前,我国还没有集中采购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者借鉴国外经验成就了今天的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采购在我国走上制度化轨道,全国各地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相关机构,政府采购实践遍地开花,这是第一轮理论探索推动实践发展取得的成果。如今,随着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新的矛盾日益凸现,要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实践取得新突破,需要新一轮理论探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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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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