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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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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它不仅能满足采购单位的一些数量不多、金额较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需求,而且还能有效地节约采购过程的成本。对于一些采购规模不大、采购任务相对较少、招标方式难以实施的贫困地区和中小城市的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政府采购方式。但这种常用的采购方式在操作中依旧存在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程序为: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程序为:发布询价公告--成立询价小组--询价--确定供应商名单。对于这种有别于法律的程序,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人员都认为,虽然和法定的程序有别,但更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为只有先发公告才能让相关供应商知道并参与进来。而对于成立询价小组这道程序,过早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询价开始前才成立,有利于询价小组名单的保密。

    对于上述差异,目前笔者还没听说有供应商提出过质疑,也没听说过监管部门对此提出过异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询价这种采购方式已经被熟练应用了。事实上,在操作中还是有不少地方值得注意的,如询价开始时间。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因询价时间而被投诉过。该中心在询价公告中规定“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08年6月29日下午14:00”(据了解,该中心组织的询价采购活动和公开招标一样,有一个开标和唱标的环节),但直到6月29日下午14:09,采购中心才组织开标。

    询价结果公布后,未成交的一家供应商便提出了质疑:贵中心为何不按照询价公告中的时间组织开标?采购中心的回答是,监督人员在来开标现场的路上堵车,所以开标活动未能按原定时间进行。当供应商提起投诉后,采购中心给监督部门的解释是,监督人员在到开标现场的路上堵车是客观实事,而法律也没对询价采购“是否开标、何时开标”做出强制性要求,因此中心并没有违法法律。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询价公告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公告了就应该遵守。因为不可抗力,没法按期进行的,应该及时告知供应商……

    法律虽然没有对询价这种采购方式做出细化的规定,但是既然经常会用到,从业人员就应该认真总结、仔细研究,形成一套既不违反法律又符合采购实践的操作模式,并应用到具体的项目采购中,而不是随心所欲,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那样会淡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有序操作的认识,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依法采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该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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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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