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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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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政府采购供应商向记者抱怨:“中了标却拿不到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中心和专家评委会都拒绝发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如何理解?中标通知书究竟应该由谁发?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

    案例回放

    D公司参与了某地一项工程设备的投标,并最终中标,但却迟迟未收到招标采购单位发送的中标通知书。D公司向政府采购其他各方当事人询问后,得到的回复如下:采购代理机构称发送中标通知书不属于采购人授权范畴,代理机构无权发送;采购人则表示招标活动已经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应由其发送;评标委员会称法律没有赋予其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职责。

    分析

    三方均可能是发送主体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廖晓阳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了“招标采购单位”的含义:“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条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两个单位应均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对评标委员会,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在采访中,也有专家表达了评标委员会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观点:“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采购人已经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对象,那么由评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就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某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表示。

    授权是关键

    采访中,法律专家普遍表示,讨论中标通知书发送主体的问题,其关键是委托授权。

    “《政府采购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和行为活动的准则。无论是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委专家,都以委托授权为前提。由委托代理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来自于委托授权的成立。”该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如是说。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某负责人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具体建议,“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应该由集采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送,因为发送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组织活动的一项具体行为,属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范围。然而,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应该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由乙方(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中标(成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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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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