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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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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某地市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布了2011年新一批获得定点印刷资格的企业名单。自2003年开始实施定点采购以来,该监管部门还未曾设置过定点印刷限额标准的下限。用该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话说,“只要涉及印刷业务,采购人都应从定点印刷供应商中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种做法科学合理吗?采购人的自由选择权是否过大?会不会增加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的几率呢?

    笔者认为,此做法虽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但因给予采购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而可能引发的问题却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很难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因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定点印刷的限额标准效果会更好。

    笔者认为,设置定点印刷限额标准将使采购程序更加透明化,符合“廉洁采购”的要求。例如,根据该省省政府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这一规定给省级预算单位设置了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在具体实施项目采购时,省级预算单位必须根据项目情况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标。

    若上文提到的地市能够就定点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规模再设置一个限额标准区间,比如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在这一区间内采购人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获取定点印刷服务,采购效果肯定会更好。

    这样的做法既增加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采购流程,同时通过充分竞争,又能让采购人选择物美价廉的货物和服务。

    而如果不明确定点印刷限额标准,在采购过程中势必会进一步扩大采购人利益寻租空间。只要是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都可以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中自行选择,无形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留下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因此在现阶段,合理设定定点采购限额标准,适当紧缩采购人的自由选择权,既有助于让采购行为更加规范,还可以大大降低采购人为规避公开招标而化整为零的几率。

    总之,笔者认为,要想在“阳光采购”、“廉洁采购”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还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合理设定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即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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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许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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