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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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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非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不同的是,《政府采购法》并未对其采购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三种适用情形,“单购”、“急购”或“添购”之间的适用条件区别极大,不宜采用同样的采购程序。

    单购 抓好专家论证和方式审批

    相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采购程序,单购的具体采购程序要简单得多,单购的重点在于采购前的采购方式审批或确定环节,因此,单购的程序必须将其审批或确定环节与具体采购程序一并讨论。

    1.信息公示分类进行

    对于"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单购情形,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控制。由于政府采购的品目繁多,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所有项目是否适用单购情形做出技术上的主观判断,同时,仅凭主观判断也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公开采购信息,引入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非常之必要。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单购情形为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都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而不应仅仅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公示,对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应当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示,以听取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保证公示的效果,公示的时间应当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示期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详细说明、适用单购情形的理由、拟确定的惟一供应商名称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公示的期限、公示责任主体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可同时将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公示时是否公布采购预算,应当权衡利弊,不应作强制要求。利,在于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是一些金额较大的项目,能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弊,在于让惟一供应商知道了采购预算底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协商谈判时会比较被动。

    对于公开招标失败,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而以单购情形为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则没必要对同一项目再组织公示。

    2.专家论证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一些重大采购项目是否适用单购情形,在公示前邀请专家进行论证还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论证采购方案是否合理,另一方面也可以详细了解拟采购项目的价格、技术性能、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但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理由前文已经分析过了。

    但对于采购前的公示期内出现的“异议”,则有必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果项目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就异议内容进行论证,为保证论证过程的公正性,论证时可以不邀请采购人参加。专家应就异议内容出具书面的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如采购人不参加论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专家论证结果告之采购人。专家论证结果还应告之异议人(如果有联系方式的话)。如专家认同异议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采购人重新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或修改申请理由后再进行公示;如专家不认同异议内容,则应当将明确的认定理由记入论证意见,此论证意见应当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单购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审批的,应当将论证意见同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3.单购的申请和审批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以单购情形为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项目预算金额和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3)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4)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情况;(5)异议内容、专家书面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如果有的话);(6)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对于按规定程序组织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同意的批复;对于按规定程序组织了公示,公示期间收到过异议,公示责任主体已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不认同异议内容的申请,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同意的批复,或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组织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再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以单购情形为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内部审批制度,项目经办人可以参照前款材料报有权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组织采购。

    4.制定并发出单购文件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内部有权部门审批同意采用单购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单购文件。单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址、单购协商谈判的时间和地址、技术需求、采购数量、现场和售后服务要求、交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以便供应商对照制作响应文件。单购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通知惟一供应商领取或购买单购文件,也可以采购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相同产品的不同代理商领取或购买单购文件。

    5.成立评审小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单购文件中确定的协商谈判时间前半天或一天,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小组建议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由于单购的协商谈判内容主要集中在价格上,建议评审小组中应包含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的专家。为避免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可能达成的默契,可以不邀请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尤其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单购项目,由评审小组独立评审,以确定是否成交。

    6.递交响应文件

    参加单购的惟一供应商或同一品牌的多家代理商,应按照单购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并在单购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如单购文件中要求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还应当按照要求交纳保证金。

    7.评审

    尽管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但也应当经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协商谈判后,才能确定是否成交。通过协商谈判,一方面审核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对单购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未响应的部分内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另一方面审核其报价是否合理,供应商报价明显不合理,并且通过谈判仍不能让评审小组满意的,评审小组有权拒绝其报价,重新尝试寻找其替代品。

 

    对于多家代理商参加的单购活动的评审过程,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首先对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在实质性满足单购文件的基础上,再着重对各代理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可以要求各代理商多轮次报价,但应按照报价最低成交的原则确定最终的成交代理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评审现场的记录工作。

    8.确定成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单购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协商谈判的结果,确定最终的成交结果。成交结果不仅包含成交金额,还应包括商务、技术、合同条款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内容。成交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评审小组应就相关成交内容签署书面意见。

    9.成交结果公示

    确定成交后,成交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重点是成交金额,也应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评审专家名单等,以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10.签订合同、资料归档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协商谈判后确定的结果,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归档。单购项目的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变更预算的复印件,或委托单;(2)采购前的信息公示资料;(3)异议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如果有的话);(4)单购的申请或确定表、审批资料;(5)单购文件;(6)供应商的响应文件;(7)评审记录;(8)评审小组签字确认的采购报告;(9)成交后的结果公示资料;(10)政府采购合同;(11)供应商的书面质疑、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果有的话)。

    急购 做好预案 谨防囤积居奇

    适用急购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二是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因此,急购的程序也应与以上两个条件相适应,特别体现在“急”字上。目前各级政府采购过于看重“急”字,以至于对急购程序的规定基本都缺漏或一带而过,造成出现急购情形时无章可循,通常由采购人直接和供应商协商,达成口头一致后,即让供应商直接履约,有的甚至连合同都省略了。但越是紧急事项,越应提前做好应急方案,事先明确采购的程序,才不至于“急”中出错。

    1.急购的申请

    发生急购情形后,为避免审批环节耽搁时间,急购的申请应由采购人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交的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1)紧急情况的描述;

 

    (2)紧急追加预算的批复,或委托单;

    (3)相关权威新闻媒体发布的紧急情况的报道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4)选择惟一供应商的理由;

    (5)供应商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6)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急购的审批或确定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急购的申请进行审批,如符合急购的两个条件,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及时给予批复同意急购。如确属紧急情况,但该情况是可预见的,或确属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并非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则不能批复同意急购,而应要求其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对于不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的急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对采购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特别对是否确实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再决定是否采用急购。

    3.急购的办理

    急购的办理,应当体现出急事急办的特点。一是如时间允许,可编制简易的采购文件,类似于报价单性质,或直接向惟一供应商发电子文件,方便供应商报价;如时间不允许,可直接邀请供应商谈判。二是评审小组可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或者由采购人直接推荐产生,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也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组织下,由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三是在时间允许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编制简易的响应文件;如时间不允许,也可以电子文件形式进行响应;特别紧急时,甚至可以口头形式作出响应,但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相关详细的记录。四是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允许比平时正常的市场价格略高。五是可以不发成交结果公告,或在供应商履约后补发。六是在采购人和供应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先履约,再根据协商确定的内容补签合同。

    4.资料归档

    急购项目的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追加预算的批复,或委托单;

    (2)急购的申请或确定表、审批资料;

    (3)急购文件(如果有的话);

    (4)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如果有的话);

    (5)协商谈判或评审记录;

 

    (6)政府采购合同;

    (7)供应商的书面质疑、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果有的话)。

    5.急购的预案

    急购是单一来源采购中最不易操作的一种情形,采购结果不仅价格高,而且很可能并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因此,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携手对市场进行调研,提前建立可能涉及急购项目的供应商库,一旦类似的紧急情况出现,则可直接邀请库中的供应商报价。同时,尽管《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但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急购项目,在对其考核时,“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项不应作为考核内容,而应更侧重于采购效率是否更高。

    6.急购的特殊处理

    (1)在急购的状态下,不排除惟一供应商奇货自居,漫天要价,可能与采购人协商不一致,最终达不成协议的情况发生。为减少紧急情况带来的对国家或社会更大的危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对于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由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其自行采购。

    添购 重在审查其与原项目关系

    与单购和急购不同的是,添购是在原有采购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看作是原有采购项目的延续,采购内容可以参照原项目的采购结果,因此,采购程序与其他两种单一来源采购有着较大的区别。

    1.添购的申请

    添购应当说明原有采购项目的合同内容、金额和签署时间,以便审批人确定是否适用添购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项目预算金额和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或委托单;

    (3)申请采用添购的理由;

    (4)原采购项目合同复印件;

    (5)选择惟一供应商的理由;

 

    (6)供应商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7)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情况(如果有的话);

    (8)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添购的审批

    审批添购的重点是审查添购的内容和时间与原有采购项目之间的关系,内容上是否存在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时间上是否在合理的期限内,金额上是否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是否只能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添购,毫无疑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对于金额较大的添购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采购人事先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再根据公示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添购,如原先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的,建议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办理添购手续;如原先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建议由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办理添购事宜。各地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相关的规定,以规范具体的审批行为。

    3.添购的合同签订

    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添购可以不再经过具体采购环节,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如原合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签订的,建议继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原供应商和采购人,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如原合同是由采购人自行与供应商签订的,则由采购人自行与原供应商进行协商,按照合理的条件签订补充合同。不论由哪方组织签订合同,添购的合同都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除价格和数量外,不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且单价原则上不高于原合同单价。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4.资料归档

    添购项目的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预算金额和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或委托单;

    (2)添购的申请或确定表、审批资料;

    (3)政府采购合同;

    (4)供应商的书面质疑、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果有的话)。

 

    5.添购的特例处理

    一是不同采购主体之间能否添购?有些项目刚招标结束,还没签订合同,或刚签完合同,又有其他采购人委托相同的项目,采购人认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完全满足其要求,价格也能接受,能否按照添购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跟标”。遇到这种情形,应区分需添购的项目属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还是非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对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而言,是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各采购人统一组织招标,则中标结果应当适用所有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人,采购人如在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以内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可以按照添购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非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每个采购项目都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为某一特定的采购人组织的,中标结果也是特定的,仅适用于委托的采购人。尽管“跟标”可能更能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但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不能适用添购的情形。

    二是如果同一采购人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但是添购资金总额超过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怎么办?在此情况下,已经不属于添购的范畴,不能再以添购情形为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如确实只能从原供应商处采购,则应当以“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为理由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按照单购的要求和程序组织采购,而不能直接与原供应商签订添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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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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