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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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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从业人员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仅仅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还远远不够,对国家的一些强制性标准以及政策要求等都得有所了解。

    然而在采购实践中我们却发现,有些从业人员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并不太注意采购标的的相关行业性规定。还有些从业人员虽然关注到了相关政策规定,却学得不够仔细和认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在此,笔者想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关注一个细节问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时,一定不能忽视了对有关规定中附件部分的学习。在组织采购活动时,更是要将附件中的规定进行融会贯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公务用车采购时,就因为对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附件内容不了解,导致采购活动进行得很不顺利。

    据介绍,这是一个多功能乘用车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在排量上提出了"2400mL"的要求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直接给予了否定,原因是排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

    采购人代表对该项目负责人的做法十分不满:“我咨询过很多人,大家都说2.4L没有问题,怎么到了您这儿就不行呢?”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误以为采购人代表是在胡搅蛮缠,于是没好气地说:“如果谁说行,您就委托他操作吧。”

    采购人代表很生气,在向朋友咨询清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附件三中,表4“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评价指标体系(多功能乘用车)”中规定的排量“否决性指标”是“不超过2400mL”时,便找到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告”了项目负责人的“状”。

    在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严厉批评后,采购人代表才算解了气。其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要求其他人员做好对有关政策文件附件部分内容的学习和应用。很多政策文件的附件内容是对正文的进一步说明或补充,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时绝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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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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