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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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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必要措施,是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近年来,在少数地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被委托给中介机构的情况越来越多,个别地方甚至把集采目录内的一些通用货物采购也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再加上采购人偶尔以“项目特殊”为由,要求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从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如此种种,导致集采机构的职能作用在个别地方日益被弱化。

    另一方面,财政部为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在中央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开展顺利的情况下,计划逐步向全国推广批量集中采购,并且规定批量采购只能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执行。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王保安解释说:“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面对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发挥其政府集中采购的主力军作用,形势紧迫。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首先应该至少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集采机构的隶属问题,同时做到上一级集采机构对下一级有领导和业务指导关系。目前,包括省、市、县(区)在内的各级集采机构的隶属关系较为无序,有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室)、国资委、发改委、财政代管、公司性质等情况。这种现状直接导致集采机构之间的链条断开,国家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没有合适的途径在集采机构之间从上至下传达,各级集采机构难以做到政令统一,无法形成合力。

    如果能够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并且上下级之间具有指导和被指导关系,那么这些问题将得到根本性解决。

    其次,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各级集采机构应该按照统一的模式设置内部科室,并且在操作执行采购项目时采取相同的流程。目前,各级集采机构内部科室的设置情况也不尽相同,既有按流程设置的,也有按项目类别设置的,还有综合两种情况设置的。究竟哪种设置方法更好尚没有定论,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是根本原则。可以设想,如果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各级集采机构能够按统一的模式设置内部科室,对于深入推进该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监督管理等方面,无疑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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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余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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