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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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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是政府采购实践的根本依据,各种采购活动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约束,依法进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政府采购实践的复杂性和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滞后性,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很难对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操作机构为了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难题,经常会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限制供应商的中标包数就是其中之一。

    何为限制供应商中标包数呢?有些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一家供应商最多只能对3个包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打分汇总后,同一家投标供应商有两包或两包以上出现最高得分的,由采购人确定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包号或预中标包号,另外一个包或两个包的次高得分者需要承诺是否接受不高于最高得分者报价的中标价格或预中标价格。如果承诺,则该包由次高得分者中标或预中标,当其报价低于最高得分者报价时,则直接执行其报价;如果不承诺,再看得分第三高者,以此类推,直至确定每个包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在某市一个空调项目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单位采用了上述做法,并美其名曰"让更多的供应商分享政府采购成果"。中标结果公布后,在项目分包一和分包二都排名第一的H公司只中标了分包一,分包二由另一供应商Y公司以H公司的报价中标,这让H公司很不爽。

    H公司认为,Y公司以本公司的报价中标,并且中标价格比Y公司原来的报价低,这是违法违规行为。H公司后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一个月后,这个项目被宣布取消采购结果重新招标。

    由此看来,是否可以说限制供应商中标包数完全错误呢?事实上也不尽然。

    在某省人民医院的一个医疗器械项目采购中,招标文件也作出了限制供应商中标包数的规定,原因是该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为眼科手术显微镜、血液透析设备等。其中,血液透析设备在国内处于生产起始阶段,技术不成熟,部分关键技术目前只有几家欧美公司掌握。国产机器性能比起进口产品相去甚远;配套耗材也不完善,使用起来多有不便。眼科手术显微镜等设备也有类似情况。

    考虑到生产周期、运输费用、履约时限等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决定限制供应商的中标包数,以保证上述设备能按时到位。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限制供应商中标包数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说到这里,可能会让人有点云山雾罩的感觉。有些情形可以,有些情形又不可以,具体应怎么取舍呢?在面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示规则的情况时,应当坚守《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在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政府采购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限制供应商中标包数的做法,反之则不可。

    在操作实践中还有更加简便的判断标准:在实施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时,可以采用限制供应商中标包数的做法,这里针对的是特殊产品;还有一种情形是针对特殊企业,如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考虑到履约能力等因素,可以限制供应商的中标包数。

    需要注意的是,通用类货物采购尽量不要限制供应商的中标包数,如果供应商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却对其进行限制,有可能会使供应商提高报价,不利于政府采购发挥规模效益。另外,限制供应商的中标包数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避免发生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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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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