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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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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10月23日,某招标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实验设备与安装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共有三个分包,其中分包一内包含四轮转向系统实验台产品,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产品应当配有可显示转向角度大小的转向盘。经过激烈的角逐,E公司成为该项目分包一的预中标供应商。

    预中标公告发布后,该招标公司接到了供应商F公司的质疑电话。F公司提出其提供的产品报价最低而且充分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什么不能中标。接到质疑后,招标公司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了核查,答复了F公司,称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没有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四轮转向系统实验台产品应当配备可显示转向角度大小的转向盘"的要求。

    F公司接到质疑答复后更为不满,遂再次与招标公司交涉,指出其投标文件中所附图片中已经表明了其所提供的四轮转向系统实验台产品配备可显示转向角度大小的转向盘,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招标公司仍以投标文件未能明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由答复F公司。收到书面答复后,F公司以相同理由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审理认为,F公司在该项目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四轮转向系统实验台”的技术参数及图片均已清楚表明了该产品配有“可显示转向角度大小的转向盘”的功能。被投诉人答复的“经评审,评委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四轮转向系统实验台图片未能明确显示配有可显示转向角度大小的转交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并责令该项目分包一重新组织招标。

    专家点评

    采购实践中,由于招标项目的复杂性或采购产品的特殊需要,许多供应商在制定投标文件时,为了使得说明更加生动、准确,往往会加入图片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这些加入其中的图片,与投标文件的文字部分共同构成投标文件,同样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由此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即是投标文件。上述案例中,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并没有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图片进行评审,导致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遭到了不公平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从采购实践来看,评标专家的这种漏评行为未必是评标专家评审不仔细造成的。在不少政府采购项目中,给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时间都很短,评标专家难以全面细致地阅读完投标人厚厚的投标文件,尤其是那些项目要求复杂、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得较厚的项目或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中更是如此。为了提高评审的效率,确保评审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将其投标产品必须满足的内容单独列表陈述,并标明具体陈述页码,避免在评标时由于时间紧而出现漏评的现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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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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