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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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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真实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集中采购代理活动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这条规定既是对集中采购机构区域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于集中采购代理业务缺乏竞争提出了意见。在保障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竞争性方面,各级政府于监管部门如何运作,集中采购操作体制的规划如何整合,激励与考核体系如何建设,等等,这些课题和研究方向,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理论研究与政策取向的重点内容。

    正视集中采购机构区域内建设问题

    国务院监管工作意见对集中采购的要求的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而且还要求集中采购业务实行竞争性管理。针对这些比较新颖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要保证执行到位,就必须要正视操作中可以预见的难题和困难,寻找有效地破解之策。集中采购业务不收费了,那么集中采购业务代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吸引力何在,因为工作量与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做多做少收入效益是一样的,甚至多做了可能还存在操作上潜在的风险,产生更多的舆论与行风评议方面的风险,那么集中采购业务的竞争性如何体现出来,即使采购质量比较好,采购单位比较信任,委托的集中采购业务量比较多,而从本质上看,集中采购机构内心是不愿意多接受采购任务的,这样一来,竞争的实际效果是很不明显的。在集中采购与社会代理机构并存的前提下,不去寻找解决合并社会代理机构之策,而在寻求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性,本身是矛盾的,既要保持集中采购的“公有制”性质,又赞赏私人性质代理机构的所谓业务商的竞争性;既肯定集中采购业务操作上的程序公正性,又放纵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无序发展,既追求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目录的正统地位,又全力发展分裂政府采购操作完整性的社会代理机构,这些矛盾汇集起来就是维持现状。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寻找集中采购业务竞争性方面,首先要给集中采购机构定好位,这种定位应该从机构设置保障机制,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财政预算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部门执行国务院意见的意识等综合考虑,而我们要落实集中采购业务相同区域内的竞争性,从体制与机制建设方面看,至少要解决几方面问题:

    要保持竞争就必须建立起集中采购竞争的机构体系。在同一区域内必须要建立起至少两家的集中采购机构,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约束力和动力应该不是很大,因为一般性的地方政府对于政府采购法的遵守不是从法律的层面,往往在于领导人的对采购意识的认识程度而定,有些领导对政府采购比较了解,那么就能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规划本地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采购模式,有可能真正意义上履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有的领导对于工程采购比较了解,那么一般就按照招标投标的办法设置政府采购的发展,让政府采购名存实亡,甚至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领导,所以说领导的采购意识决定了地方政府采购发展趋势,这点不是法治社会的目标,但是中国的现实。而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监督机制。国务院要求集中采购业务实行竞争,就必须要研究制定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政策目标,我们认为可以按照行政区域的大小进行统一规划,省级机关完全可以建立两个或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设置采购机构的部门,目前通用的是分别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这在全国是有先例的,而且执行起来也很好,受到了一定的效果,而市级政府成立两个集中采购机构的例子鲜见,发展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说任重道远,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归属问题上也没有定论,可能是制约集中采购竞争的瓶颈因素。

    地方政府不响应如何处理。国务院的意见仅仅是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并没有规定每个行政区域内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而要形成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态势,把独家集中采购机构扩展成至少两家集中代理机构,又是首当其冲的任务,对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不是可以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真正把国务院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竞争的激励机制建设是保持旺盛竞争力的关键

    影响政府采购业务有效竞争面临的问题很很多,如采购项目不收费,集中采购机构利益上不能得到收获,势必会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因此财政预算上的保证,是政府采购业务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措施;采购工作直至目前还没有能够达到社会的广泛理解,还是得罪人的事情,不能得到社会和领导的支持,工作人员压力大,精神上饱受煎熬,体制与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理顺,特别是法律体系尚未统一,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政府采购范围失去了工程建设内容,政府采购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也受到了挑战,在政府采购面临困难局面下如何保持其竞争力,确实是一个考验。

    要建立考核目标和优胜劣汰机制,集中采购业务实行择优选择,必然就会出现采购单位对于某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同感,那么自然采购业务量也会出现上升,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抓住这些数据,纳入考核范围,在一定时间段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对于长期处在落后状态的集中采购机构,必要时可以停止其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停业整顿,既有实际操作性,又能以激进的方式促使其认真改正,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声誉。对于屡教不改者,可以提请编制部门取消其机构设置,这一点在实际操作时可能难处较多。对于口碑较好的集中采购机构要给予必要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如财政部门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预算拨款增加机制,以业务量作为拨付业务经费的参考标准,同时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奖励资金,组织部门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提拔人选中予以考虑,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对于提高集中采购人员工资积极性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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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许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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