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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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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供应商反映,在上交投诉书后,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投诉资料没准备齐为由,没有在法律规定的5天内进行审查。于是想知道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的日期是以投诉书上的日期为准还是以所有投诉资料送达监管部门为准?

    关于这个问题,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此条款并没有指出只有在投诉资料准备齐全后才审查,因此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做法有失偏颇。

    在同一条款中,对不同情况的投诉书审查处理方式做了规定。其中“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此规定也回答了上述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受理投诉的日期不是以投诉书上的日期为准,也不是以所有投诉资料送达监管部门为准,而是自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条件之日起。

    另外,应提醒的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可以这么认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涵盖在前文所提到的30个工作日内的,两者并不冲突。

    因此,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书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对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投诉书,告知投诉人或转交相关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投诉开始受理,并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最后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认为,投诉处理的时限要求过紧,虽然效率有了,但如果是仓促地处理,并非好事。可能本来可以在此阶段解决的问题,可能因为考虑不周全、判断失当而进入下一阶段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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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责任编辑:杨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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