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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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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农〔20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举措无疑为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等地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供了帮助,也为扩大这些地方的政府采购规模带来了机遇。因为从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的基本方向看,很多项目都涵盖于集中采购目录之中,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然而据笔者了解,极少数地方不仅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现象,而且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也没有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管项目涉及的金额有多大,也不看是否属于特殊项目,一律委托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相关部门自行采购,使得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长期游离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之外。为此,笔者建议,各地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应该积极行动起来,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扩大本地政府采购规模作出应有贡献。

    首先,财政部门应该要求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就政府采购项目追加预算和编报采购计划(年初编制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不会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执行。

    其次,集中采购机构应尽量提高采购效率,同时确保采购质量。因为这些项目的最终受益者是农村贫困家庭及贫困人口,采购效率高,他们就能最快地拿到手;采购质量高,他们才能真正受益。同时,项目采购相关各方应积极组织履约验收,为采购质量把关。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采购单位不是最终的使用者,但其主管领导和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也应加强责任心和事业心,忠实履行使命,保证将高质量的货物和服务如数送达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手中。

    另外,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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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余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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