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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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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是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的条款之一,最为常见的类型是投标保证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会使用到的保证金类型,如质量保证金。当然,并不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保证金类型就不能收取,从有利于政府采购效益的角度来讲,只要是在实践中促进政采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些保证金类型,是应当肯定的。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保证金的类型多了,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定要注意到前后衔接的问题,不能自相矛盾。

    日前,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就因为保证金规定自相矛盾而被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在一份投影机设备招标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为“……使用3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而对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为“……自货物验收合格交货(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使用单位质量问题索赔……”在付款方式的规定中又再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使用12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这使得该招标文件有关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出现了明显的前后矛盾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就应退还中标供应商,那么为什么上述项目招标文件中却规定为“……使用3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呢?据了解,该采购代理机构是将投标保证金直接转换为质量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不用单独交纳质量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也不用重复办理手续。但是这种直接的转化,有些时候会让采购代理机构容易犯晕。上述采购代理机构就是因为在多处规定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条款,而造成了招标文件的前后矛盾。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多处涉及到保证金条款,那么一定要注意前后协调,不要因为只顾着保证采购质量而忽略了采购文件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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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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