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频道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2-11-28
分享到: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质疑、投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是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遇到问题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切勿不懂装懂,闹出笑话。二是领会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尤其要全部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只要达到废标条款之一的就废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废了标而当事人不服,引发质疑或投诉。三是提出的质疑或投诉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供应商质疑应注意的问题

    (一)质疑必须符合规定的质疑条件。供应商认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

    (二)质疑必须符合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书面答复。质疑书的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投诉应注意的问题

    (一)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投诉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三)投诉书要符合规定的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五)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报的法律救济渠道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究竟怎样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才能更加快捷、有效地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有专家建言,可以尝试一种“一查、二看、三核实、四交代”的处理方法。

 

    一查

    “查”就是对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投诉范围,从而快速确定是否受理该项投诉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加之一个采购项目最终只能有一个供应商中标,因而其他未中标的参与者,往往会有的“有意见”,有的“发牢骚”,还有的做出乱投诉、瞎告状的行为。为了提高处理采购纠纷的效率,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借机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事项的受理范围就必须要严格坚持《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即供应商只能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3个事项进行投诉,对不属于这个法定范围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二看

    “看”就是查看供应商投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查看供应商投诉的时间是否及时有效。《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对供应商的“投诉”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投诉程序,供应商只有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的程序进行投诉,才能够有效、及时地行使或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期做出答复,或对其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如果供应商事先没有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那么,这种形式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将不被受理。

    另外,投诉供应商也只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才能有效,逾期提出的投诉也属于无效投诉。失去了法律保障,投诉事项也不能被受理。

    三核实

    “核实”就是核实采购文件资料、核实走访采购当事人、核实投诉人的受害程度。对供应商提出的合法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全面、客观地查清投诉事项的真相,便于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先要查看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看这些采购文件在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是否存在着对供应商产生某种歧视性待遇的内容。如果确实存在,就必须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整改。然后要深入实地走访调查。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众多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局部的矛盾与问题而引起投诉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不但要调查矛盾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还是要向涉及投诉事项的第三方采购当事人进行核实,以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公正对待所有的采购当事人,这样才能使调查结果更具真实性、全面性。最后要核实投诉当事人的受害程度。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目的,就是要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对供应商的受害程度做出客观的评价,才能对其投诉事项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也才能使投诉供应商口服心服。

    四交代

    “交代”就是对投诉事项要做出书面交代,对投诉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要有个实质性的交代,对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当事人要有个通报性的交代,必要时还要向人民有个交代。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维护投诉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还必须要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因此,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每一件合法的投诉事项做出严肃认真的处理决定,而且,还必须要向各有关方面通报这一处理决定,以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更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评议与监督。对此,必须要做到以下4个方面的交代:一是在对供应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要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客观的定性处理,对投诉供应商要做出书面的交代;二是要明确告知投诉供应商,如果他们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的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的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便于他们继续行使其合法权利;三是要向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通报,以进一步公示、公开政府采购行为;四是在发生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之时,还必须要向社会各有关方面通报,以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有效地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蔡蕾]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相关采购:
某单位求购携行枪弹箱、零散弹药箱;提供的产品图片仅供参考,请有意向者立即与买家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