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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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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专家库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中的专家来源,在政府采购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评审专家是以独立身份参加,在采购中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个人主观判断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出评价,发挥其技术、经济权威的作用,为政府采购的合理性、科学性提供理论依据。可以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起主导作用,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而专家的来源,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是通过媒体公告,列出符合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专家可以通过自荐的形式加入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二是征得本人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推荐加入;三是通过行业内专家的互相推荐并获得本人同意后加入。以上三种方式解决了专家来源的问题,同时也对专家的能力及专业特长有了一定的了解。烟台市政府采购通过以上途径解决了评审专家的来源问题,扩充了政府采购专家库。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烟台市政府采购工作增加了评审专家的来源,解决了采购中评审专家需求的多样性。且因为专家人数可以随时补充,增加,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年限的加长,专家库的人数及种类势必会越来越多。

    而对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上,烟台市政府采购的做法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做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这种做法从制度上来说应该是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及要求的,但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的变动的风险会加大,而这种数据很难及时更新;而且由于专家库规模的扩大,对专家个人信息的管理工作将成倍增长,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仅仅依靠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管理人员进行维护是不现实的。

    其次是不易操作性。虽说从制度上能够保证让尽可能多的专家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专家的进入是需要审批的,需要专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批准后再向政府采购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加入。也就是说,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但作为专家的身份是需要二次审批程序的。而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均未要求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批准,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要求“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在专家申请方面是不需要其工作部门批准的,只要专家以个人身份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就可以进入专家库。

    再次,对专家评审过程的考核工作做得不够。专家管理的部门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专家的考核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目前在采购中对专家的考核工作做得很少或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鉴于以上情况,考虑到实际工作问题并结合现代成熟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议对专家数据库建设采用全面信息化管理。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专家数据库建设采用B/S架构,设立专门的专家登记管理平台,任何人均能通过互联网访问该平台进行登录注册,通过该平台填写个人信息及提交相关资料。个人通过将有关证书、照片做成图片上传给服务器,审查人员通过审查登记的信息确定是否最后入选专家数据库。

    专家凭自己的账号登陆专家库,实时修改个人注册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专业特长、职称等情况。也就是说通过专家本人来维护自己的信息,节省后台数据库维护人员的工作压力,而且从操作上更加方便、快捷。另外,关于专家账号登陆的问题,建议采用实名制加专家身份证号码验证的方式登陆。

    建立专家评审个人评估系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评审专家抽取的结果及专家未到的原因进行考核。这一考核可由具体抽取人员将抽取情况反馈至服务器,通过服务器统计每位专家抽取的具体情况。二是财政部门对专家现场评审情况进行考核,对每个参与采购的专家的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这种考核是在评标结束后,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登陆专家数据库管理系统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具体评估办法及细则由财政部门制定。对于考核结果,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根据各个专家的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

    分级分权限管理。具体包括审查专家资料并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库的人与使用专家库的人员分开,专家评估人员与审查和使用人员分离,确保审查、使用、评估的公正性。

    建立地区性统一的专家使用系统。考虑到地域的限制,各地区建立的专家库应能由市以下各县市区统一共享使用,通过授权进行管理。避免在同一区域专家库人选相互重叠,重复建立、重复登记,重复申请,节省人力物力。

    要充分发挥专家的独立性。是否符合专家资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执行,不再征求专家所在单位的意见。

    建立评审专家问责系统,对于不合格的专家列入黑名单管理,可必要时予以通报。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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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余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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